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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赛比安公司以消费返现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湘潭一男子获刑

发布: 2020-10-12 10:19:47    作者: 佚名   来源: 反传销快讯  

  9月22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赛比安”网络传销案。鹰鉴了解到,一审期间湘潭市男子谢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2月,谢某通过赵某某推荐参与美国“SAIVIAN”(译名“赛比安”)公司传销活动,利用赛比安公司以消费返现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等费用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的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层级、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谢某通过微信在赵某某手上购买注册码注册成为“赛比安”会员后,为获取利益引诱更多人参与“赛比安”传销活动,先后租用湘潭市雨湖区维也纳餐厅的一个包厢、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一私人民房作为工作室,从网上下载关于“赛比安”的宣传资料、视频,通过微信群转发和组织人员到工作室进行现场听讲等方式进行宣传。
  同年4月,谢某为谋取利益最大化,推出众筹模式,将推荐发展对象分成不同的众筹组,根据“赛比安”的返利规则,每人交纳约11000元提供多个用于注册“赛比安”会员的姓名、电话、邮箱等信息,由谢某帮助推荐发展对象注册多个“赛比安”会员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谢某收取加入“赛比安”的注册费后,并对其发展的所有“赛比安”会员账号进行续费和托管,每个会员账户收取续费费用及每月100元的托管费,请其姐姐谢某某对会员账户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在“赛比安”官方网站上传虚假消费票据作为返利依据,进行所谓的后台维护。
  至案发,谢某以消费返利为名,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赛比安,发展下线会员人数58人,层级四级以上;违法所得187913元。
  原审判决认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谢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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