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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云联惠传销男被逮捕

发布: 2020-09-22 09:55:37    作者: 佚名   来源: 传销解救师风清扬  

  被告人黄江,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共产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路**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办理取保候审,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其于2019年7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江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需要,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将本案退回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6日将本案重报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案情复杂,2020年1月21日本院决定将本案的审查起诉期限延长十五日,从2020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因补充证据需要,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将本案第二次退回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0日将本案重报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案情复杂,2020年4月10日本院决定将本案的审查起诉期限延长十五日,从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014年1月6日,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注册成立后,董事长黄某等人(另处,已起诉)设计开发了电商交易平台—云联商城,宣称在云联商城消费能够获得消费金额100%的积分返还(即:消费全返),并通过网站、微信、培训会、商学院授课等途径迅速传播发展壮大。
  **公司规定,免费注册普通会员后可以缴纳99.9元升级为金钻会员,或缴纳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为了鼓励发展会员,**公司设置了“提成”、“嘉奖”两种积分奖励制度,并对普通会员升级为金钻及以上级别的会员“全返白积分”。为了发展业务,**公司设置了八级代理公司制度,作为云联惠传销模式的代理实体,推广“消费全返”经营模式、发展下线代理和会员,并获取所有交易额0.5%-2%不等的提成。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在全国31省、市、自治区发展代理商865家,发展会员680.6万人,其中个人消费会员669万,联盟商家会员11.56万,形成了118层巨型金字塔结构。经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公司系传销组织。
  被告人黄江经人介绍注册成为云联惠会员后了解云联惠的具体经营返现模式,为获取更多利益,2015年11月26日以其儿子黄某乙的名义与**公司签署《云联商务大系统会员代理协议书》,自愿出资21万元认购云联惠贵州省贵阳市分公司董事长的GP职务。2016年5月17日,黄江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成立了贵阳云联国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尔后,黄江通过口口相传、微信、组织培训、召开会议等多种方式宣传云联惠的“消费返现”政策,积极发展LP和GP等代理及会员。
  经鉴定,黄江在云联商城平台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20层,下线层级有9层,直接下线人数118人,下线总人数1879人(其中,普通会员1542个,金钻会员50个,铂钻会员287个),在平台提现金额为229082.8元,到账金额为225689.64元。
  2018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南明区都市国际9栋2204号内将黄江抓获归案。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1月,被告人黄江编造其经营的贵阳**骥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中石油、中石化代充值项目,称投资人可以预交1000-10000元,15天后即可得到价值1100-11000元的油卡。其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朋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以高利息、高回报作为诱饵,针对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未经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查明,从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江吸收了被害人肖某某、徐某甲、刘某甲、李某甲、陈某甲、何某某、刘某乙、徐某乙、周某某、姜某某、张某某、余某甲、唐某某、徐某乙、李某乙、黄某丙、刘某丙、邓某甲、余某乙、邓某乙、陈某乙、赵某某共计22人的资金达326.4万元人民币,造成上述22名被害人损失达181.15万元人民币。
  2019年7月26日,公安机关通过电话传唤黄江到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接受调查,后黄江于当日自行来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云联惠商务大系统区域、行业运营代理协议书》、《承诺书》、《代理促成人分红权奖励协议》、《运营代理商代理权认购申请表》、《代理转让责任告知书》等;云联惠贵阳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会员名单、发展下线层级图、订单情况、积分情况等;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供公司非法传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穗海检诉刑诉(2019)579号起诉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余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刘某、梁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黄江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江以消费返利为名引诱参加者免费注册会员,后缴纳费用升级会员以发展人员获利,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江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编造投资项目,以高利为诱饵,对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宣传,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吸收22名被害人的326.4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黄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江在整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程 陈亮
2020年4月22日
 
  附:
  一、被告人黄江现羁押在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十一册
  2、起诉书十五份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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