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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在合肥、无锡打着“自愿连锁经营业”从事传销活动 三名老总被公诉

发布: 2020-08-21 09:37:02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销团  

  8月2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案,2014年4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万某某、曹某某、李某甲先后在安徽合肥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实为“拉人头” 、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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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多可以缴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购买21份份额可返利人民币19000元),然后参加者可通过直接或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以提升自己的级别:先由实习业务员进到业务组长再进到业务主任然后进到业务经理最后进到高级业务员即“老总”,该组织按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获取提成。
  该传销组织以数个“大家庭”形式进行管理,最高级别管理人员为“区域组长”负责管理整个传销组织,召开“老总会议”,讨论、决定该传销组织各项工作;“组长”下设数名“老总”,按照分工,部分“老总”管理各自的“大家庭”,并负责任命“大家庭”的管理人员;部分“老总”按照分工担任该传销组织的职能“老总”,“老总”通过参加每周“老总”会议交流经验。
  另外,该组织还设立申购总管、申购配合总管,负责整个传销组织新加入成员的申购款缴纳工作。每个“大家庭”设有大总管1名和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能力配合总管、经晨总管各1名,大总管是整个“大家庭”的管理者,负责管理家庭具体事务,并向直接“老总”汇报工作,还定时参加“总管会”与其他“大家庭”的大总管交流经验。
  自律总管负责督促、检查家庭成员遵守规章制度、搞好家庭卫生等,并且需要和其他“大家庭”相互检查,与其他自律总管开会交流经验;自律配合总管负责协助自律总管完成上述任务;能力总管负责组织家庭成员学习如何提升发展下线等能力,并且与其他能力总管相互交流经验;能力配合总管负责协助能力总管完成上述任务。
  经晨总管负责家庭成员礼仪、礼节,组织家庭成员参加《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等的学习活动和晨会活动,参加经晨总管互动会议。该传销组织通过“家庭会”、“经理会”、“总管会”、“老总会”的形式实现传销人员、信息、工作的交流、互通。
  2017年始,该传销组织从安徽省合肥市分流至无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佳园、华憬佳苑、水乡苑等地继续发展。截止案发,该传销组织在无锡地区已经形成了以组长孙某某、陈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万某某、曹某某、李某甲等为老总,况某甲、况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大总管的数个“大家庭”,发展传销人员80余人,层级达3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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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万某某于2016年底在合肥加入该传销组织,2017年10月该组织分流至无锡前即担任老总。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在合肥加入该传销组织,2018年9月分流至无锡时担任老总。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3月在合肥加入该传销组织,2017年10月该组织分流至无锡时即担任老总。
  归案后,被告人万某某、曹某某、李某甲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曹某某、李某甲结伙组织、领导以推销虚假份额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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