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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传销头目被逮捕

发布: 2020-08-17 10:37:32    作者: 佚名   来源: 传销解救师风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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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乡**村**组,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乡**村**组,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乡**村**组,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等人在青岛市即墨区,以“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的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组织采取“五级三阶制”的级别、会员制的模式,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依据评价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经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五星级别”,具有培训职责和收益分配权。被告人赵某乙系被告人赵某甲下线,该传销组织自被告人赵某乙以下至少有9层级,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至少150余人参与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自被告人赵某丙以下至少有9层级,被告人赵某丙另负责“大四星”工作,管理下线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至少150余人参与传销活动。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于2019年12月27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
  本院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赵某丁、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以理财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某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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