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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传销头目以石油宝搞传销行为分为五星制度

发布: 2020-08-17 10:33:14    作者: 佚名   来源: 传销解救师风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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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薛检二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路**组,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镇**宿舍。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组**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街**号**栋**楼。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2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村**巷**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i-bank智能钱包”平台以发布新型高回报的数字货币EOC石油宝为诱饵,设置300美金至30000美金不同级别入门费门槛,会员开启石油宝后,即可产生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以固定利息加“石油宝”的涨幅结算,运营期间石油宝所谓的市值不下跌,以吸引更多会员加入。动态收益则按星级结算,会员总共分为一星到五星五个级别,每个星级都是分销模式(即“1代、2代、3代等”),一星会员享受1-3代层级奖励,二星到五星会员分别享受4代以上直至20代不等的层级奖励,会员根据下线的会员数量和团队业绩晋升星级,星级越高奖励越多,以吸引会员积极发展下线。该平台通过不断引诱会员注册充值获得加入资格并不断发展下线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注册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他人推荐加入“i-bank智能钱包”平台成为会员后,明知该网站的运行模式和奖励制度,仍然积极宣传、推广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被告人李某某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发展层级在3层以上,共吸收传销资金944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发展层级在3层以上,共吸收传销资金110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其组织内部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发展层级在3层以上,共吸收传销资金553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乙其组织内部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发展层级在3层以上,共吸收传销资金223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准备投案材料过程中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上交违法所得4990654.29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上交违法所得1486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张某丙、孙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手机等电子数据,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波
  卓红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诉讼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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