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直销网 中国直销网
当前位置:首页 > 非法传销打传前线>> 正文

传销穿了新“马甲”!曲阜一团伙打着文化产业幌子搞传销 100多人上当

发布: 2020-08-06 09:17:03    作者: 宁佳   来源: 闪电新闻  

  近日,曲阜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案。这次,传销组织换了个“马甲”,打着发展文化产业的幌子发展会员,又有不少人上当,传销资金高达170余万元。
  2017年4月,张江结识了夏天明和王静静,三人一拍即合,决定策划一个传统文化项目,并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三人分工明确,张江是项目负责人,夏天明担任团队长,王静静负责宣传推广。他们向前来咨询的群众承诺,只要投资,就会有分红。
  根据项目规则,个人投资3000元到60万元会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可以同时获得静态和动态两种收益模式。静态收益是通过网上平台奖励会员投资金额的3倍积分,1积分相当于1元钱,每天释放积分的0.9%。动态收益则是会员介绍他人参与项目投资,可以获取提成奖励。
  此外,当会员发展“下线”投资总金额达到50万元、800万元时,还会额外奖励10万元买车首付和现房一套。投资总金额达到3000万元,则可以成为项目股东,拥有项目盈利3%的加权分红。高额的回报和字字恳切的煽动让不少群众怦然心动,陈女士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大家都忽略了一点,张江等人对项目内容本身的介绍少之甚少,这个项目似乎只是一个披着传统文化外衣的高收益银行。
  陈女士是从朋友那了解到这个项目的,得知投资收益比银行存款高出许多,就去考察了一番。夏天明热情接待了她,安排王静静带她参观项目进展,观看张江的讲座。几天下来,陈女士对项目的好感徒增,觉得眼前的公司不但实力雄厚,前景、收益也都近乎“完美”。
  “这么多人都投资了,总不能一个明白人都没有吧!”怀着这样的心理,陈女士陆陆续续投入了近3万元,并介绍亲戚朋友参与投资。
  其实,这个项目的本质就是传销,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从而维持骗局的继续进行,而不是真正通过投资或消费来得到利润、增值来回报会员。果不其然,三个月后,平台返款中断,直至此时,会员们才意识到上当了。
  截至案发,此项目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100余人,层级超过3层,传销资金数额达170余万元。
  经曲阜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曲阜市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张江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夏天明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王静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非法传销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欺骗性和群众性,被喻为“经济邪教”。无论哪种形式的传销,创始人和组织者往往利用投资者贪婪、从众等弱点,许以高利益、高回报,并打着无风险的口号,甚至披上慈善、爱国、国学文化的外衣,让投资者丧失警惕,盲目跟风。参与者多数对法律无知,内心贪婪,以为自己不会成为最后那个接盘者。在此提醒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擦亮双眼,谨防上当受骗、落入传销陷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今日新闻头条
我也说两句
验证码:    
已有评论 0 条 查看全部回复
全搜索

站内最新

直销资讯 直销研究

最新文章

直销公司 直销人才

相关·文章

教育培训 健康美容

热点·文章

直销家园 直销论坛

推荐·文章

人才首页 我要加入

直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