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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传销“老总”先后在北海、防城港开展传销活动 被公诉

发布: 2020-07-31 11:16:55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团队  

  7月3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资本运作”传销案,23名传销“老总”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以来,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梁某甲、王某甲等23人先后分别缴纳申购款加入“资本运作”组织,并以“资本运作”的名义诱骗他人缴纳申购款加入该组织,激励他人继续发展新成员加入,所有的成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体系,实行“五级三晋制”,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其缴纳的申购款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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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国庆前后,该组织团队从北海迁移到防城港市港口区继续发展,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上述被告人均起到使组织发展壮大的组织、领导作用,且均已达到“老总”级别。2018年9月3日,上述被告人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居住地被抓获归案。扣押在案涉案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17756元,冻结涉案银行账户资金944620.90元。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薛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李某甲退出违法所得9万元、焦某某退出违法所得9万元、宫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费某乙代费某甲、孙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吴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李某乙退出违法所得9万元、梁某乙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敖某乙退出违法所得83000元、敖某甲退出违法所得31000元。
  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梁某甲等23人组织、领导以 “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二十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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