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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

发布: 2020-07-21 10:43:50    作者: 王中杰 姜艳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被告人崔某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2年,崔某锋被其姑父吴某以从事建材生意为由,骗到合肥市,没有任何产品与实际劳务,向其介绍“连锁经营”,在“低投入、高回报”的诱惑下,崔某锋陆续交满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加入了该传销组织。该组织欺骗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缴纳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虚拟的份额投资加入。
  为鼓动成员积极发展下线购买份额以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建立“五级三晋制”,从低到高组成层级,从发展下线人员购买虚拟份额的费用中获取收益,诱骗他人加入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
  2014年7月,该组织成员从合肥市转至滁州市,并在滁州市区租住房屋继续开展传销活动。其中,崔某锋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120人以上,层级达三级以上。
  南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锋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假份额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一百二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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