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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资本运作传销头目拉一百多人被逮捕

发布: 2020-07-17 09:32:15    作者: 佚名   来源: 传销解救师风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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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资本运作传销头目拉一百多人被逮捕
 
  武汉资本运作传销头目拉一百多人被逮捕!大快人心!
  被告人赵志南,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镇**村**号,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赵海平,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镇**村**号,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刘梅香,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64********,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镇**村**号,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赣州铁路公安处抓获并羁押于江西省吉安市看守所,同年3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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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资本运作传销头目拉一百多人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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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资本运作传销头目拉一百多人被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志南、赵海平、刘梅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9月25日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8日、10月17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7月18日、11月18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赵志南在其同学戴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加入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同年6月,被告人赵志南介绍自己的父、母亲即被告人赵海平、刘梅香相继加入该组织。该传销组织骗取下线每人以最少缴纳人民币3800元(1份)至6.98万元(21份)购买不同等级获得加入资格,但不向购买者实际支付产品,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采用五级三阶制呈金字塔形式向下发展,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赵志南、赵海平、刘梅香在加入传销组织后分别成为该组织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并领导该组织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100 余人。
  其中,被告人赵志南在传销组织中历任家长、自律总管、老总,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10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040万元;被告人赵海平在传销组织中任老总,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82人,涉案金额人民币426.4万余元;被告人刘梅香在传销组织中任老总,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75人,涉案金额人民币397.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赵志南等人银行卡账单、传销组织结构图;同案犯赵建平、曾伙平、黄某某、庄利平、周顺华、赵某丙、陈军、赵某丁、陈钢、周某乙、周某丙、罗某某、庄琳、赖某某、郭某某的刑事判决书;2.证人周某丁、唐某某、胡某某、赵某戊、周某戊、彭某某、肖月平、王某某、赵某己的证言;3.同案犯周顺华、庄利平、黄某某、赵建平、曾伙平、赵某丁、庄琳、罗惠美、罗某某、郭某某、赵某丙、周某丙、陈钢、陈军、赖某某、周某乙供述,被告人赵志南、赵海平、刘梅香供述;4.辨认笔录;5.讯问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志南、赵海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南、赵海平、刘梅香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投资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阶,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志南、赵海平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光海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志南、赵海平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梅香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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