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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祭城宣判两起“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 两名传销老总获刑

发布: 2020-07-15 09:51:34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团队  

  6月2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起“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件,彭某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王红(化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亮、王红(化名)系以刘某(已起诉)为首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组织的成员。
  该组织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办事处多个安置小区内,虚构所谓的“1040阳光工程”,向他人谎称“1040阳光工程”系国家暗中支持的资本运作项目,目的是为了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实现就业增长,能赚钱不违法。
  只要参与人员每个人投入1份3800元,最多投入69800元,然后再往下发展三条线继续组织他人加入,便逐级分别能够升为业务员、组长、经理、老总等级别,并且能够对发展的新加入人员投入的钱提成,两到三年就能赚到1040万元巨款;同时,已加入人员又以带领新发展人员到驻地祭城办事处附近的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门口的方式,对其谎称这些国家机关都知道并且保护“1040阳光工程”,以此骗取新发展人员信任使其加入。
  经审查,彭某亮在该组织中发展97人,人员层级超过三级。
  经审查,王红(化名)在该组织中发展人员67人,人员层级超过三级,王红(化名)于2019年12月25日被群众扭送到案。
  被告人彭某亮伙、王红(化名)同他人组织、领导以参加虚构的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彭某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指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红(化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本院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彭某亮、王红(化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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