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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数人利用B2B运营模式搞传销终被逮捕,大快人心

发布: 2020-07-08 10:45:24    作者: 佚名   来源: 传销解救师风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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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数人利用B2B运营模式搞传销终被逮
 
  被告人罗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闻馨,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12月20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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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数人利用B2B运营模式搞传销终被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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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数人利用B2B运营模式搞传销终被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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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数人利用B2B运营模式搞传销终被逮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王闻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月8日、2019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期限分别自201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1月11日、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23日、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4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王闻馨和缪某甲(在逃)、程某某、王某甲、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系“**系统”传销团队的主要管理者和策略委成员,其中缪某甲系长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谭某某(另案处理)系“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丙(另案处理)系湖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至案发以来,被告人罗某甲、王闻馨和谭某某、缪某甲、程某某、陈某丙、王某甲、金某某等人利用**公司、“**网商”、“**系统”、**公司、**公司,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通过互联网、推介会等形式夸大“分阶段返还销售佣金”运营模式及高额回报的盈利前景,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者缴纳“创客认证费”等方式加入,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具体情况如下:
  谭某某于2012年12月成立**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后独立开发和运营名为“**网商”网络平台,平台有PC端、手机APP和微信端三种进入方式。“**网商”网络平台上主要使用的是B2B板块,该板块是厂家或厂家代理商对分销商销售商品的板块,个人或商家成为分销商需在“**网商”网络平台上注册和开设网店分销商品,分销商可按照平台的佣金发放规则获得销售佣金和10、20、30元不等的推广奖励金。
  该B2B板块运营模式中供货商(厂家或厂家代理商)提供的每种产品进货单价均为72.8元(含10元的快递费),而在“**商网”网络平台上所有分销商的统一销售价格为728元/每件;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之间的差价再减去平台费用(平台费用包括3%的银行转账手续费、10%的平台服务费和10%的运营商销售利润)后,剩余部分作为销售佣金按照平台的佣金发放规则分阶段返还给分销商。佣金发放规则是以“**网商”平台系统提示商家阅读一份需要网签的合同中以“交易规则”的形式呈现。具体内容如下:
  一、首次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129元,第二次奖励:0或171元,第三次奖励:0或218元,第四次奖励:0或91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预计第一次直接销售最高奖励1436元每单交易;二、第二次跟单重新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129元,第二次奖励:0或161元,第三次奖励:0或165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预计第二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1200元每单交易;
  三、第三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129元,第二次奖励:0或161元,第三次奖励:0或165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预计第三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1200元每单交易;四、第四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78元,第二次奖励:0或64元,第三次奖励:0或6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预计第四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955元每单交易;
  五、第五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78元,第二次奖励:0或64元,第三次奖励:0或6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预计第五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955元每单交易;六、第六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78元,第二次奖励:0或64元,第三次奖励:0或6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预计第六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955元每单交易;
  七、第七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78元,第二次奖励:0或64元,第三次奖励:0或6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第四次奖励:0或571元,预计第七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781元每单交易。以后每次跟单重复销售都和第七次跟单重复销售奖励一致,直到该产品下线结束促销。首次奖励在交易完结后第二周100%分配到账。第二次奖励只有在该商品销量达到系统预定数量时,才会分配到账。如果在第三周购货商家的商城**B2B系统里没有分配到第二次的销售奖励,则购货商家需要继续等待该商品销量达到系统预定的销量。以后每次销量奖励都以此类推。
  陈某丙于2013年1月成立**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缪某甲任副董事长,缪某甲介绍程某某、金某某等人,程某某又介绍了被告人罗某甲、王闻馨加入**公司,被告人罗某甲负责**公司北京、河南洛阳和山西太原等地市场,被告人王闻馨负责**公司北京地区密云、大厂、三河等地市场。
  2013年6月份以来,陈某丙为推销**公司冠名出品的安化黑茶等产品,设立域名为的互联网会员平台和结算系统,由缪某甲和程某某组建名为“**系统”的销售团队,采取发展会员数量为主要奖励依据的经营模式,要求参加者必须以缴纳1000至310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公司商品以及已入会会员介绍加入成为普卡、银卡、金卡、钻卡、VIP会员,会员注册后根据业绩情况不同形成11级奖衔级别,采取发展人员多层次重复计酬的资金返利制度,面向全国大量发展会员。
  在“**系统”中,主要管理者是缪某甲、程某某,程某某等人喊缪某甲“师傅”,系统里程某某是总裁,陈某甲是系统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和讲课,王某乙是系统的首席顾问负责讲课和策划,系统内部设立策略委、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其中策略委主要成员有10余人,分别是被告人罗某甲、王闻馨和王某甲、金某某、朱某某等人;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成员的有:北京的赵桂娥,天津的刘某某(另案处理)、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属于各策略委成员领导;执行委成员下面的人叫组长。到2015年,**公司和“**系统”中部分成员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山东警方立案侦查和法院判决。
  在2014年下半年时,谭某某、陈某丙二人结识后,谭某某多次向陈某丙讲解**公司“**网商”的B2B运营模式,陈某丙认为这种B2B运营模式可以帮助其大量销售公司产品,期间谭某某认识了缪某甲和程某某。2015年7、8月份间,谭某某与缪某甲、陈某丙、程某某商议合作,由缪某甲和被告人程某某组织“**系统”成员,以在全国各地召开推介会的形式宣传**公司**网商的B2B运营模式,陈某丙通过国茯公司为**网商平台提供黑茶系列产品,同时商定(1)由缪某甲成立**公司,与**公司签订VIP合同,平台要返回**公司10%的VIP企业佣金;(2)**公司连续3个月的销量超过5000万元,**公司要转让30%的股份给缪某甲,由缪某甲侄儿**代持;(3)陈某丙安排其侄子曾文熙代持得一公司8.5%股份。2016年2月2日,**公司根据上述情况进行股权变更。
  2015年底、2016年初开始,缪某甲和程某某等人开始组织、领导“**系统”传销团队以旅游、拉练和推广会等形式到全国各地宣传,为鼓动社会人群成为**公司**网商平台的分销商,“**系统”在实际的宣讲中称“投入728元后经过8轮再投变为728元+1800元+商品”;为扩大规模,“**系统”在宣讲中又提出“创客认证”,即成为分销商需事先缴纳3万1千元的创客认证费,投资200单x728=145600元,就可以成为“**网商”的联盟商家,1年半时间获得2.28倍的收益,所谓的“创客认证费”实际上是在**公司“**网商”捆绑销售**公司的黑茶产品,3万1千元的创客认证费通过**公司结算系统,按照发展人员多层次重复计酬的资金返利模式;“**系统”在宣讲中还鼓动已成为分销商的拉其他人加入,每拉1人进来即可获得6000元;在宣讲引导中总结“多劳快得,少劳慢得,不劳也得”、“简单相信,跟着做”。被告人罗某甲、王闻馨和谭某某、缪某甲、程某某、陈某丙、王某甲、金某某等人多次参加会议进行宣传。
  经鉴定:(1)**公司名下9个公司账户2015年4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资金净流入4141944430.12元,其中通过“**网”网络商城平台净流入为4138984223.29元。(2)**公司**网2013年7月17日至2017年3月29日共注册账号60474个,按照推荐关系形成层级31层的多叉树型结构的推荐网络图,其中罗某甲(数据库账号姓名罗某乙),id为****,注册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订单总金额3201763,下线层数21层,下线账号5374个;王闻馨(数据库账号姓名闻馨),id为24532,注册时间为2016年2月13日,订单总金额25340836,下线层数20层,下线账号5970个。
  经鉴定:(1)**公司在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收取207人3万1千元“创客认证费”,总金额6899000元;(2)在**公司“**网商”后台数据显示207人中195人在“**网商”共计投入金额98607222元,共计提佣金金额72183918元、共计产品收入金额12772423.40元、共计收取推广奖金额4759130元、总计亏损8891750.60元;(3)会员层级12层,涉及172人,其中罗某甲级别最高会员账号为****,为第二层级;王闻馨级别最高会员账号为Wx****,为第二层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商登记资料、报案人资料、网络结构图、讲课、宣传资料、银行流水明细、VIP系统定制及服务协议、**网商平台使用合同、财务资料凭证、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人谭某某、程某某、陈某丙、王某甲、金某某、证人陈某甲、王某乙、陈某乙、贝某某、贺某某、远某某、姬某某、王某丙、董某某、杨某某、盛某某、王某丁、李某某、耿某某、姜某某、王某戊等人及北京、山西、河南等省市报案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王闻馨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王闻馨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通过互联网、推介会等形式夸大“分阶段返还销售佣金”运营模式及高额回报的盈利前景,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者缴纳“创客认证费”等方式加入,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甲、王闻馨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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