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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41人报案,一男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

发布: 2020-07-07 10:33:05    作者: 佚名   来源: 辽源热线  

  6月24日,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远程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
  2017年9月,王某通过他人介绍,在“乾易通”投资平台注册账号进行投资,该平台以投资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现金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投资人投资后每周可以领取投资额10%的利润,一共领取20周,推荐他人在该平台注册投资能够获得投资额2%的推荐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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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投资获利后,为谋取更多非法利益,在东丰县那丹伯镇以其自有的门市房为经营地点,采取发放传单、口头宣传等方式,发展亲戚、朋友成为其下线人员参加投资。2018年4月因为业绩达标成为那丹伯服务站站长,并开始收取在其服务站投资者投资额3%的管理费,至案发,王某共计非法获利197280元人民币。经司法所鉴定:王某为该投资平台的服务站会员,有下级会员7层,共380人,累计充值金额2315000元人民币。案发后共有41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投资金额共计1716810元人民币,造成实际损失973300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197280元,依法上缴国库。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面对传销活动发展态势,应建立预警防控机制,加强打击传销活动的力度,做好普法宣传,与此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应当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通过多管齐下,大力遏制传销活动的发展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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