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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众多传销头目以“联盟商”搞传销赚后被逮捕

发布: 2020-06-28 10:07:00    作者: 佚名   来源: 传销解救师风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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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众多传销头目以“联盟商”搞传销赚后被逮捕,大快人心
  被告人鲍桂霞,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54********,壮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建国会会长、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镇**路**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4********,壮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建国会百色市会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乡**村民组**号,住广州市从化区**街**村一出租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桂霞、凌某甲、凌某乙、鲍某某、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鲍桂霞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横江路**号注册了广东**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东**公司),被告人鲍某某作为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传销组织,在传销活动中起到管理、协调的作用。被告人鲍桂霞策划以交纳会员费人民币19800成为“合伙人”,再交纳一定费用成为“联盟商”,最后以“购买股权”的名义购买美容院的股份,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被告人凌某乙、凌某甲作为广东**公司广西负责人积极发展下线,对传销活动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广东**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积极协助培训、发展下线,在传销活动中起到管理、协调的作用。经鉴定:广东**公司平台涉及会员总数有3111人,平台会员通过银行卡提现总金额为人民币19518180元,平台会员账户总余额为人民币30840220.17元。其中:
  被告人鲍桂霞,下线会员数有1048人,下线层级数为9层。被告人凌某甲,下线会员数260人,下线层数6层。被告人凌某乙,下线会员数1375人,层级7层。被告人鲍某某,下线会员数有3人,层级数为2层。被告人胡某某,下线会员数40人,下线层级4层。
  2019年6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鲍桂霞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饭店**座**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6月14日12时1分,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在广西省壮族自治区靖西市**镇**路**小区**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6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在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酒店**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广州市鱼珠地铁站附近**拉面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
  2.书证:五名被告人的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贾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鲍桂霞、凌某甲、凌某乙、鲍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
  7.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转账记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桂霞、凌某甲、凌某乙、鲍某某、胡某某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桂霞、凌某甲、凌某乙、鲍某某、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鲍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鲍桂霞、凌某甲、凌某乙、鲍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5份。
  4.扣押的鲍桂霞的华为手机一台、苹果手机一台;鲍某某的华为手机一台、苹果手机一台、小米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移动硬盘一个、U盘三个;凌某甲的银色小米手机一台、黑色小米手机两台;胡某某手机两台、手提电脑一台;凌某乙所持有的手机两台、笔记本三本、纤哲美化妆品五瓶、转账记录一叠、银行卡十一张,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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