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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兰溪、嵊州打着“阳光工程”旗号搞传销活动 传销头目获刑

发布: 2020-06-22 10:00:33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团队  

  “资本运作”传销,是近年来执法机关重点打击、社会媒体多次曝光的打着“资本运作”(商会商务运作)、“连锁销售”、“阳光工程”等幌子进行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6月21日,反传防骗热线获悉,嵊州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件。
  2013年以来,曾某蕴伙同代某、陈某1等人(均已判决)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浙江兰溪、嵊州打着国家扶持的“1040阳光工程”旗号,编造只要缴纳人民币69800元,不到二三年就能获利人民币1040万元高额回报的幌子,采用上课、培训等方式发展传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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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传销组织要求参与者缴纳申购款购买虚拟的21个份额(第1个份额为人民币3800元,第2至21个份额为人民币3300元)获得加入资格,采取“五级三阶制”的模式组成固定的晋升体制和奖励模式,以本人及发展下线购买总份额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且2个直接下线均达到经理级别为高级业务员(又称“老总”)等五级的形式建立上下级层级关系,传销活动参与者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标准,即上线可按级别从下线购买份额的款项中获取直接、间接或补助等奖励,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
  曾某蕴于2013年年底晋升为“老总”。2014年4月至2016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曾某蕴伙同陈某1、陈某2等人在嵊州发展形成“广西家族”,先后拉拢、发展传销活动人员至少50余人,层级至少10层,并组成层级对家族实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人民币至少40余万元。
  被告人曾靖蕴经代某介绍加入组织后积极发展陈某1为直接下线,负责组织、管理全部家族事务,先后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2.8万余元。
  嵊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靖蕴伙同他人以“1040阳光工程”系国家扶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参与传销人员申购份额的费用中非法获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曾某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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