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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宣传发展下线搞传销 两男子分别获刑

发布: 2020-06-12 09:48:31    作者: 王希玉 王明侠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两男子通过缴费成为传销集团会员,为谋取利益,通过微信宣传等方式招募会员,直接或间接推荐人数获利。近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于某(另案处理)成立SKY云世纪国际控股集团。云世纪集团成立后,通过网络向公众宣传,要求参加者投资700元、3500元、7000元、21000元、35000元成为不同等级的会员,成为会员后,可以获得静态奖励和动态奖励,其中动态奖励包括直推奖、对碰奖和见点奖,主要依靠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计算,会员与被推荐的会员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并形成层级,通过发展的人数作为获利依据。
  2016年8月12日,张某通过缴费成为云世纪集团会员,为谋取利益,通过微信宣传等方式招募会员,直接或间接推荐人数至少为5层46人,获利85万元。同年8月16日,梁某经张某介绍后加入云世纪集团,后梁某通过微信宣传等方式招募会员,直接或间接推荐人数至少为4层35人,获利10万元。
  2017年5月25日,梁某到阳谷县公安局投案;同年7月25日,张某到阳谷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梁某积极发展下线,张某直接或间接推荐人数至少为5层46人,梁某直接或间接推荐人数至少为4层35人,该活动属于传销活动。结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张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刑,虽不构成累犯,但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梁某均系自首,主动退缴非法所得,积极交纳财产刑保证金,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经社会调查评估,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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