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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骗至传销窝点实施非法拘禁 渝水法院对刘某等40人涉恶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 2020-06-04 10:57:08    作者: 胡文春   来源: 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一窝藏在新余市的传销组织以交友恋爱、找工作为名将他人骗至传销窝点,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犯罪行为,被害人达70余人。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等40人涉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其余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0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年初,贺某(另案处理)带领朱某、武某(该二人均另案处理)等20余人将传销组织转移至新余市发展,在新余市长青花园、日泽园、青泉花园等居民小区内租赁房屋,建立传销窝点,组成了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主要利用所谓“国宝”(指女性成员)张某等7人(该七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以交友恋爱、找工作为名将他人骗至传销窝点,安排组织成员洗脑,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犯罪行为,被害人达70余人,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贺某、朱某、武某等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等40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参与抢劫1次,劫得2800元;参与非法拘禁18人,构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其余被告人参与非法拘禁,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等40人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参与成员,起次要作用,均系案中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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