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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法院:传销“老总”一审获刑五年四个月

发布: 2020-05-09 10:35:28    作者: 佚名   来源: 宿松县人民法院  

  4月26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被告人柳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四千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00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柳某某被毛某等人以做服装生意为名骗至河南省洛阳市,在没有任何产品与实际劳务的情况下,毛某等人向柳某某宣传“自愿联锁经营业”,在“低投入、高回报”的诱惑下,柳某某于2012年10月缴纳了69800元加入了该组织。
  该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分别是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由低到高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份额作为晋升、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上下线关系,从而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除设立级别制度外,该组织为加强管理,还设有六个职能窗口,分别是大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自律配合总管、申购总管,总管必须是经理以上的组织人员,大总管负责本体系的全面工作,向老总汇报工作,传达指示要求,各大总管都隶属于上面的老总管理,老总管理总管,总管再按各自的职责具体管理本体系传销人员。
  柳某某加入该组织后利用毛某等人教授的方法继续层层发展下线,并一路升至“老总”。经统计,被告人柳某某直接、间接发展的传销人数达150人左右,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累计达1000万元左右,非法获利至少20余万元。2019年10月柳某某向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柳某某以“自愿联锁经营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柳某某犯罪后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属自首。鉴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柳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一定要警惕网上规则复杂、名头响亮的经济活动,这其中往往隐藏着传销陷阱。传销行为无论怎样改头换面,都少不了交纳入门费、发展下线、按照参加人员数量获取提成等特点。一旦发现传销活动,大家要积极向当地公安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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