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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胜诉!全景视觉诉安利侵权案宣判

发布: 2020-04-27 15:03:26    作者: 佚名   来源: 知识经济杂志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2001年开始,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提倡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鼓励营造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是“为绿色未来而创新”。
  在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一份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称“全景视觉”)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下文称“安利(中国)”)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公布。
  这起关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案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此案是少有的在不以撤诉或和解为解决方式的“侵权”案中以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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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判决书显示,原告全景视觉提出,安利(中国)在其微信公众号“安利好口碑”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1L-0588的作品作为文章用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等规定,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全景视觉要求安利(中国)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当庭撤回该诉求)、向原告公开致歉(当庭撤回该诉求)、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被告安利(中国)答辩称,第一,原告的证据《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因出具主体“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证据保全的法定资质,该证据不应采纳。第二,涉案图片转载自瑞丽网,有“Rayli.com瑞丽网”水印,且被告获得瑞丽网授权;被告合理地相信瑞丽网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被告无侵权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著作权登记证书属于自愿登记,就涉案图片的权属,原告应提供相关的摄影创作底稿进行辅助证明,同时就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转让行为也应当提供转让合同予以证明,否则,不能认定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法院首先认为涉案图片属于摄影作品,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在本案中,虽然原告全景视觉提供了涉案侵权摄影作品权属的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根据双方一致认可的涉案微信公众号侵权页面截图显示,涉案侵权摄影作品上有“Rayli.com瑞丽网”的水印,在信息网络传播的环境下,图片上的水印可以视为作品权利人的指引,亦可以视为证明作品权属的证据形式。
  另外,虽然涉案侵权摄影作品并非被告所有,但被告在使用前尽到了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且能详细披露其使用过程和相关许可人,被告证据能够证明其缺乏主观过错。
  基于以上两方面,法院对原告全景视觉诉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景视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全景视觉负担。
 
  记者手记
  近年来,随着人们版权意识增强,有关版权争议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根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年)》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33万件,2017年23万件,增长41.9%;其中著作权案件19万件,上升42.36%。
  与此同时,法院判赔偿额度在过去五年显著提高,高赔偿额的案件频发,如网易游戏案一审判赔2千万元;目前全国已经设立3个专门知识产权法院、20个知识产权法庭;从最高院到各地高院陆续出台相应的证据规则、赔偿规则、案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法院的判决书越来越精细化,裁判文书公开落到实处。
  记者通过网络公开数据发现,在2019年与本案类似的图片侵权案件中,一审原告胜诉率高达92.72%,原告为公司的占68.75%,原告为个人的占31.02%。从数量上看,全景视觉涉诉最多,在2019年的210起侵权诉讼案件中,仅1起败诉。2019年全景视觉侵权案件共获赔25.6万元,在图片侵权诉讼中是获赔额最高的公司。
  这说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深入,民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逐年提升,是社会进步的积极体现。
  在此背景下,也有不少企业、媒体叫苦不迭:复制、使用网络上随处可见的一张图,很有可能就踩了侵权的雷,到底怎么做才能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大众合法利益?
  一、使用者当尊重版权方的知识产权利益。在将素材商用之前,使用者应与版权方取得联系或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使用权。此案中安利(中国)胜诉的关键也正是在于提前从瑞丽网处获得授权使用图片。
  二、维权者应杜绝“勒索式维权”。2019年视觉中国一张关于“黑洞”的付费照片引发了一场全网声讨视觉中国的舆论战,其中最能引起网民共鸣的是“天下苦视觉中国久矣”的“吐槽”,有人将视觉中国的维权方式称为“勒索式维权”:爆料者称视觉中国对于那些疏忽使用其版权图片的自媒体“漫天要价”且不接受删除图片的处理方式。维权本是正当行使权力,但“钓鱼维权”、“勒索式维权”将维权者变成了侵权者。维权的内核应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非其他。
  三、相关监管部门应明确版权价格标准,要求搜索引擎强制显示图片版权信息,完善版权检索系统。针对知识产权维权乱象,国家版权局表示,各图片公司要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合法合理维权,不得滥用权利。国家物价部门有必要明确图库版权量贩价格标准,搜索引擎应当强制显示图片版权信息,完善相应检索系统,让勒索式维权及天价版权费就此遏止,既要依法维护适格版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保护信息的自由传播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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