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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中缴纳的“投资费”不构成借贷法律关系

发布: 2020-04-27 11:43:27    作者: 佚名   来源: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庭审理了一起张某与高A、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该案有别于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高A、牛某在本案中只持有2017年向张某银行转账的一张凭证而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高A、牛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庭审中,高A、牛某对案涉款项的真实情况进行掩盖,张某客观陈述了事实。在张某提出案涉款项系原告高A为参与“民间互助理财组织”而向同是该组织成员的张某缴纳的“投资费”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高A、牛某除转账凭证外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审理调查,法庭认为高A向张某转款后未要求张某出具借条的行为与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并不相符。目前,“民间互助理财组织”已被多地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传销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法庭最终认定高A、牛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了高A、牛某的起诉。
  2019年,市中院民间借贷庭还受理了高B与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中华某某向高B出具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通过法庭审理,查明该借条同样是双方当事人在参与传销活动中产生的借条,最终法庭也以案涉款项系因传销活动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而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案件资料移送公关机关处理。
  传销是法律禁止的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犯罪行为。参与传销活动,投入的资金不受法律保护,常常血本无归。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参与传销活动而投入资金后才发现上当受骗,随即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但因该款项系因传销活动而发生的纠纷,不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之内,其起诉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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