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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屯溪区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涉恶团伙案

发布: 2019-11-22 09:43:49    作者: 吴永泉   来源: 安徽网  

  11月21日,屯溪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朱某等12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罪一案,案件公诉人、12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家属,各镇、街、区直单位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及群众等10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天津天狮”非法传销人员约40人从浙江武义转移至黄山市屯溪区,租用房屋建立5个新窝点。该团伙从高到低为A、B、C、D、E五个级别,新人加入至少购买2800元的虚拟产品,并采取“拉人头”的方式提升级别,获取一定提成。该团伙采取以“家”的模式进行管理,由其中的C级别成员担任“家长”,每个“家”即一个传销窝点,成员约十余人。“家长”对成员进行分工,对“家”进行管理,每个“家”的成员不定期交换流动。团伙成员以谈恋爱、介绍工作等借口,将同学、亲戚、朋友骗至屯溪,代入传销窝点,以充电为由骗走手机,限制被害人与外界的联系,并采取跟踪贴靠、威胁、恐吓等手段共同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最终迫使被害人放弃抗拒,实现认同,购买虚拟产品,成为传销组织的一员。周某(另案处理)作为传销团伙中的大C级别,系屯溪5个窝点的负责人,对小C级别“家长”进行管理,指使安排对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等具体事宜。
  本案被告人朱某、宋某作为小C级别成员对各自负责的“家庭成员”进行管理,并安排各成员具体工作。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系恶势力犯罪,12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朱某、宋某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12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朱某、宋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韩某等10人系从犯。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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