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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欧币”特大传销案吸纳资金4600余万元 云南7人获刑

发布: 2019-11-18 09:22:22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长安网  

  2017年,一起以网络虚拟货币“亚欧币”为名的特大网络传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案件侦破的同时,分布在各地的传销团伙纷纷落入法网。近日,云南以赵某某为头目的7名犯罪嫌疑人共发展会员459人,吸纳资金4600余万元的案件被提交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这7名犯罪嫌疑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法院判处2年6个月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至6万元不等。
 
  7人在昆明注册公司进行非法传销
  2016年4月,“亚欧币”特大传销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夏某以虚构的“亚欧币”项目为名,通过注册成立海南跨亚欧网络竞技有限公司披上合法外衣,再罩上“相关权威单位授权”的光环,大肆宣传其合法性和美好前景,以“高返点、高收益”的利好吸引会员购买“亚欧币”。
  来自云南的嫌疑人赵某某成为“亚欧币”会员后,于2016年在昆明市经开区注册成立云南久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接受海南跨亚欧网络竞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亚欧币在西南片区的运营中心来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本案中的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先后成为云南久益公司的股东和骨干成员。在昆明市区和嵩明县、蒙自市等地不断吸引、发展下线人员投资购买“亚欧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获刑
  7名犯罪嫌疑人在加入该传销组织时都是抱着投资的心态,进入该组织后都有发展下线的情况,其中郑某某、李某某还给参加人讲课,赵某某、赵某是负责人。从组织系统看,该组织符合五级三阶的模式,有25层,几人都是在10层以上。
  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赵某、徐某某、郑某某、丁某某组织、领导以买卖虚拟货币赚差价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亚欧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据以上事实,官渡区法院对这7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判处2年6个月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至6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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