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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研讨两个条例修订,直销能否解套?

发布: 2019-08-22 13:20:57    作者: 佚名   来源: 晨讯直销邦  

  昨日(8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联合商务部相关司局在宁波举行直销行业形势分析与直销监管座谈会,会议内容主要围绕两个条例修订。那么如何能让监管部门有效管理直销企业的同时,又能让法规与时俱进,从而积极地引领和规范这个行业的发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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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系重中之重
  今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等13个部委组织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整治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作为行动重点内容之一,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自5月以来,行动进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阶段,而研究开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条例》修订工作是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直销行业形势及直销监管工作面临挑战,与会人员对完善直销审批工作及加强直销监管工作进行交流,对整治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问题进行研讨。同时,会议研讨了《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与会人员针对完善《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定义、直销审批、直销监管及罚则等提出建议,并就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健全直销企业诚信自律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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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 价监竞争局与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市场秩序司相关负责同志参会。天津、上海、重庆、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湖南、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等13个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及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商务部门规范直销工作负责同志参与研讨。
 
  蒋秋霞:修改条例需要四点建议
  蒋秋霞委员曾指出修改两个条例促进行业发展需要了解四点建议。
  一,适当放开对直销产品范围的限制,直销产品品类由市场调节。直销企业作为企业的一员,应当与其他企业一样,享有经营国家允许的所有品类产品的权利。部分不适宜直销经营的产品品类(例如钢材等大型产品),自然会依据市场经济规律,逐渐被直销市场淘汰。放开品类限制有利于充分调动直销员积极性,为更广泛领域的优质产品打造一支有活力的销售队伍,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贡献。
  二、放宽对直销服务网点设立的要求,直销公司在省级须设立服务网点,省级以下不做硬性规定;简化审批流程,确立全国统一的服务网点设立规范,以便直销企业统一管理,国家统一监督。
  三,在国家大力倡导“互联网+”模式的背景下,取消目前对于直销区域的限制。
  四,建立直销企业牌照退出机制,对于严重违法管理规定和长期闲置牌照的企业应当取消所发牌照,保障行业牌照资源的有效利用。
 
  直销企业最希望看到哪些改革?
  据直销中国周刊了解,“百日行动”后相关部门对于直销行业仍保持着高压的监管力度,对于直销痛点及时发力予以纠偏。使得多家内资直销企业业绩直线下滑,部分内资企业业绩普遍拦腰截斩,甚至有些企业更是下滑至七成,这让本就处于下行状态的直销企业如坠冰窟。那么两条例修改在即直销企业最希望看到哪些改革?
 
  保证金制度
  《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申请成为直销企业需缴纳2000万元保证金,这一高门槛将很多欲申请直销牌照的投资者挡在了门外。2017年7月,上海市商委在给一家申牌企业的回函中透露,商务部将发文重新梳理申牌工作,简化申牌的流程,并将2000万元保证金预先存缴制改为拿牌后存缴。这意味着,自2005年12月实施的保证金预先存缴制度将改为拿牌后存缴。保证金制度的松动,无疑会缓解申牌企业的资金压力,为广大中小企业的直销之路大开方便之门。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制度可以与社会信用体系挂钩,通过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来取决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时间。
 
  外资申牌资质
  除了缴纳保证金这个高门槛,外资企业要申请直销牌照,还要有3年以上海外直销的经验。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表明,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如下这项: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四条中也同样阐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对于部分拟申牌的外资企业来说,这些条件无疑是将他们拒之门外。所以,外资企业的申牌资质要求的放宽,也是企业希冀看到的。
  今年年初,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中,取消了外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这一举措的实施,无疑会为直销行业释放巨大的活力。从另一角度也可以看出,政府已经看到了《直销管理条例》中不适应时代的一些方面。
  在未来,相信无论是针对外资还是内资企业,将对直销申牌资质做出更多的放宽,而通过加强事中监管来维护市场秩序,前置审批端会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行业将迎来更多的新面孔,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产品经营范围
  与经销商一样,产品经营范围的修改也是企业呼声最高的一项。2005年继《直销管理条例》公布后,商务部与工商总局(现已被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将直销产品范围定为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和小型厨具。
  2016年9月,商务部发布的《直销产品类别及生产指引(试行)》又新增了家用电器一类纳入直销产品的经营范围。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消费日益多样化,直销作为产品流通的一种方式,现有的直销产品的六大类范围已逐渐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直销企业也不断加大自主研发力度,研发出更多新奇特的产品。《直销管理条例》中也有说明,“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若直销经营一直囿于直销产品范围的限制,将抑制直销企业和经销商的积极性。可见,直销产品范围这一规定的放宽和修改也是势在必行。
 
  服务网点
  条例中第二章第十条中,“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而且“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所以,条例颁布后,直销专卖店便一家家建立起来了。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店铺成本持续攀升,互联网冲击严重,削弱了线下实体店的客流,大量直销公司的专卖店连续萎缩关门,小而精的体验店模式进而成为直销线下店铺蜕变的升级品。在现实条件的变化下,线下服务网点的必要性已经成为了有待商榷和改革的一项内容。
  此外,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迅猛发展,直销行业中“直销+微商”、线上商城、购物APP模式的探索与发展,更让如今条例现行的有关服务网点的这一规定陷入两难的窘境:一方面企业要为了开展直销业务而去设立服务网点,一方面又要经受服务网点所带来的高成本以及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模式的限制。所以,服务网点规定的改革,也是企业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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