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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900元可参与“国家项目”分红200年?宝山法院公开宣判一大型传销案

发布: 2019-04-17 09:52:03    作者: 佚名   来源: 新民晚报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公开集中宣判了一起大型传销案,被告人王某等1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1-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3-10万元不等罚金。
  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等11人先后加入某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对外宣称正在运营国家项目。缴纳3900元即可加入项目成为会员,并获得一张会员卡及某品牌化妆品。
  被告人王某等人称其参与运营的项目目的是构筑祖国经济长城。将来这张会员卡在项目启动之后可以代替身份证、银行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持有该卡出入国家级旅游景点可以免费,并且每年都有15-60万元的分红,卡内的分红可以在国家指定的地点直接消费或者透支使用,持续拿200年的分红,3代人可受益。但是由于该项目截止目前还没有启动,因此至今未发过任何分红。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传销模式为“五级三阶制”,按照推荐人数来分级。普通民众交钱可以成为会员,之后是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成为代理商后是领导阶层。下线人数包括直接推荐的人和下面各个级别推荐加入的人。每一分级通过发展下线获得返利和晋升。被告人王某等人均已晋升为代理员级别,对传销组织的扩大等起关键作用。介绍他人以3900元购买一份项目,相对应可以得到一份销售奖金368元。被介绍人自动成为介绍人的下线。下线再推荐人的话,也会有提成奖金。领导层每隔2个月会发放上述提成奖金。
  被告人之一的余某到案后坦称,自己当时是觉得这个项目是真的好,因此把这个项目介绍给几个跟自己关系好的人,怕将来他们知道其投入这个项目后,会埋怨自己闷声发财没有告诉他们。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所谓“项目”系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入会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组织。被告人王某等11人积极参与其中,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属行为犯,各被告人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人员犯罪即告既遂,且各被告人于犯罪后未有主动退还下线人员缴纳的入会费,故各被告人均不成立犯罪中止。根据11名被告人的坦白、自首立功、主从犯等情节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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