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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39人传销涉恶犯罪集团被判刑

发布: 2019-01-23 10:50:29    作者: 郑涛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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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1月22日上午,长沙县人民法院对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传销涉恶案公开宣判,39名被告均被判处实刑,其中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梁某某、冉某某、李某某三人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五年六个月和十四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其他同案犯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均并处罚金。
  2017年3、4月份以来,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冉某某为首的3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的形式,在长沙县星沙街道松雅安置小区、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雅雀湖小区内,以网上加好友聊天,并假借谈恋爱、介绍工作等名义将被害人骗至长沙的传销窝点,被害人来到传销窝点后,随即被限制人身自由,收缴手机切断被害人与外界的通讯联系,并通过给被害人上课洗脑的方式,引诱被害人交钱申购不存在的产品,在被害人不同意购买产品的情况下,传销窝点人员采取殴打、威胁、泼水等方式强迫被害人交出随身财物及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密码,并且使用手机录取被害人的视频后申请网络贷款,在被骗过来的短短几天时间内,被害人的财物基本上被洗劫一空,被害人损失了财物后传销窝点人员仍会对其实施控制,再让被害人将身边的亲戚、朋友骗到传销组织,有的被害人被非法拘禁长沙几个月之久,给社会、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1月20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连续三天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表示,“天津天狮”传销团伙39人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理由是他们在长沙县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专门从事将他人诱骗至传销窝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抢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再将其发展成为犯罪组织的成员继续实施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面对多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没有直接从被害人处抢得财物,也没有从中分得好处,应只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公诉人在庭审辩论和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39名被告人形成了犯罪集团,分工负责,分步骤、分阶段共同抢劫了被害人的财物,且各被告人均明知传销的流程,而仍然积极实施看守被害人等行为,与是否分得赃款以及分得赃款的多少没有关系,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且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均是为了抢得被害人的财物,使被害人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传销组织,使传销组织可以源源不断地抢得其他被害人的财物。
  经审理,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上述公诉意见均被合议庭采纳,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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