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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致人亡 传销“头目”获刑十一年

发布: 2018-11-16 14:10:59    作者: 彭利兵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原业委会主任张某与小区业主李某积怨多年,张某一气之下破口大骂,诋毁业主名誉。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名誉权纠纷,判令张某停止侵权并于小区内向业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均为同小区业主。被告张某系该小区原业委会主任,因该小区众多业主认为张某担任主任期间侵占业主利益,与多人积怨。2018年3月,在社区召开的业委会与业主矛盾协调会议时,被告张某在会上公然发表“小区里面谁是人渣,毒瘤,是的话也是李老头”及“李老头是当兵遣送回来”之类的言论,并承认“李老头”系指原告李某。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系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使得小区居民、参会人员议论纷纷,造成原告李某名誉权严重受损,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同为小区业主,在邻里之间产生矛盾时,应本着解决问题的原则去处理,但被告张某所发表言论,已经不属于正常的争论范畴,明显带有侮辱原告李某人格尊严、贬损其名誉的意图。因参会人员众多,该言论通过小区传播,既会让原告李某的自尊受损,也会带来其社会评价降低等不利后果。故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认为被告张某发表的言论构成对原告李某名誉权的侵害。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采取找工作之名将人骗入传销窝点后,以暴力、威胁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左右,张某按上级安排,将在江西抚州从事传销活动的20多名传销人员转移至萍乡发展。其作为该传销组织在萍乡的最高领导,负责该传销组织在萍乡的发展、管理,直接领导该传销组织三名“主任”。窝点传销人员以找工作为名骗他人来萍乡之后以暴力、威胁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在将梁某、康某、吴某分别骗入该窝点后,强行搜走他们的身份证、银行卡、现金、手机等物品。之后梁某、康某、吴某一直被控制在窝点内无法脱身,有专人进行看守,期间还进行体罚。
  传销人员曾某、范某为迫使吴某加入传销组织,采用泼开水、罚做俯卧撑和扎马步、踢打等方式对其进行体罚、虐待。同年12月13日19时许,范某等发现吴某身体出现异常反应,喊叫不应。20时30分许,二人将吴某送至某医院,放在住院部大厅门口的靠椅上。20时48分许,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吴某已经死亡。经鉴定,吴某系间质性心肌炎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当晚,民警解救出梁某、康某。另查明,2018年3月9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系传销组织在萍乡的最高领导,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其作为传销组织管理人员,对同案犯范某等人非法拘禁致吴某死亡,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三被害人多日,可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害人梁某、康某有体罚、虐待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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