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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破获“一吃黑”传销案!亳州“德世久”报单中心被罚没上百万元

发布: 2018-11-10 10:48:37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工商报  

  2017年8月9日,接到群众举报,安徽省亳州市工商局对亳州市谯城区刘某减肥养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从事传销活动,8月10日经批准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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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自2017年2月份以来,刘某在经销“一吃黑”和“新寿弘茶”产品时,向他人宣传介绍“一吃黑”商品奖金制度,声称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就可成为北京德世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卡、银卡、普卡会员,会员可以发展下线并享受业绩奖、领导奖、重复消费奖等。
  当事人成为金卡会员后,北京德世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其经销数额和人员发展业绩,将其作为一个单独报单中心,负责帮助其他会员购买商品、支付货款、发送货物。公司支付报单中心报单费用的比例为5%。截至案发,当事人已直接发展曹某、何某、金某为下线人员,共发展金卡会员159个、银卡会员40个、普卡会员59个,货值金额1239220元,获利61961元。同时,当事人以传销模式销售“新寿弘茶”产品,发展人员221人,货值金额为8.8万元,无获利。
  另查明,当事人在从事传销活动中,擅自印制“一吃黑”产品宣传彩页,对外宣称产品具有生发乌发、降三高、养肝润肾、润肠通便等疗效;宣称“新寿弘茶”有止痛、止痒、止血等外用功效,对关节炎、颈椎、腰间盘突出、骨质增生等各种疼痛有奇效。当事人对所宣称的产品疗效不能提供事实依据。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商品货值总额为1327220元。
  亳州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
  亳州市工商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条及《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1961元、没收“一吃黑”方便粗粮粉107盒和“新寿弘茶”26盒,并处罚款80万元。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亳州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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