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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阳光工程”旗号搞传销 12名传销“老总”分别获刑

发布: 2018-05-16 09:45:57    作者: 林舒佳   来源: 都市时报全媒体  

  打着“阳光工程”“资本运作”的旗号,鼓吹能赚大钱,将亲人、朋友从甘肃等地骗至昆明,通过“连锁销售”拉人头分份额的方式从事传销活动。官渡区人民法院对该传销组织中位于“金字塔尖”的12名“老总”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1年零8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处缓刑,并处罚金。
 
  两个传销组织互相帮助交叉活动
  今年1月,官渡区检察院以王某军、李某、赵某雄、王某龙等12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12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某军、李某、赵某雄等12人,多数是甘肃省人,以二三十岁的年轻人居多。
  2012年,“王某一”“王某二”(另案处理)等人在官渡区六甲新二社区分别组成传销体系,以“阳光工程”“资本运作”的名义,采取“连锁销售”拉人头分份额方式进行传销活动。传销人员分为5个等级,“入会”份额为3800元/份,1-2份是实习业务员;3-9份是业务组长;10-64份是业务主任;65-599份是业务经理;600份以上是高级业务员(老总)。
  2012年,赵某雄来到昆明,在别人的引荐下以购买份额的方式加入了“王某二”等人的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于2014年成为传销组织的“老总”,负责该传销组织的发展及管理工作。赵某雄所在传销组织与同时期在官渡区活动的“王某一”传销组织,进行相互帮助的交叉传销活动。另一名传销组织“高层”赵某飞,是赵某雄的老乡,于2015年成为“老总”,受赵某雄的安排负责管理该传销体系。
  王某龙是个90后,2012年他加入其父亲“王某一”的传销体系,2013年下半年就成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负责发展和管理传销组织。后该传销体系中的杜某杰、唐某平、许某军、许某贵、李某业、金某、樊某仙、王某军、李某等人,也相继成为该传销体系的“老总”,负责管理和发展传销体系。
  经查,案发前,以上两个传销体系人数均超过30人,赵某雄、王某龙等12人均从传销体系中获取高额提成。案发后,王某军、许某贵、李某、杜某杰等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12名“老总”退缴在案赃款58万元
  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龙、赵某雄、赵某飞等12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对12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某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赵某雄、赵某飞、杜某杰、唐某平、王某军、李某、樊某仙、许某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许某军、金某、李某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退缴在案赃款5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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