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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他人自由 12名被告人非法拘禁获刑

发布: 2018-04-28 13:45:37    作者: 佚名   来源: 江西法院网  

  诱骗新人进入传销窝点,12名传销组织人员共同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采取上厕所跟着、晚上睡觉堵门守夜、打牌监管的方式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12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八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0晚,被告人张某从进贤县一传销窝点内将被害人方某带至到进贤县民和镇民和商城附近一栋居民楼二楼传销窝点内,由于被害人方某刚进入传销组织时间不久,思想上还不是很稳定,为了让被害人方某彻底加入到该传销组织,被告人张某、焦某、王某、刘某、杨某、王某、周某、高某、盛某、尚某、袁某、张某对被害人方某采取上厕所跟着、晚上睡觉堵门守夜、打牌监管,不准其离开传销窝点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方某人身自由至2017年10月13日凌晨0时。
  另查明,12名被告人于2017年10月1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焦某、王某、刘某、杨某、王某、周某、高某、盛某、尚某、袁某、张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焦某、王某、刘某、杨某、王某、周某、高某、盛某、尚某、袁某、张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焦某、王某、刘某、杨某、王某、周某、高某、盛某、尚某、袁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1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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