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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为发展成员非法拘禁两人:将头摁进水桶相威胁

发布: 2018-04-18 08:53:27    作者: 佚名   来源: 澎湃新闻  

  直到民警赶到传销窝点,将王某及崔某解救时,他们已被非法拘禁超过一个星期。在此之前,他们被9名传销组织成员轮流看守、限制通讯,甚至将头摁进水桶,被扇耳光,目的是迫使他们加入传销组织。
  这起由传销引发的刑案,在江西省宜春中院的终审判决中,共9人获刑。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案的二审裁定书显示,涉事传销窝点共9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获刑十个月到十一个月不等。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2日,王某被网友“吴秋媛”从杭州骗至宜春市袁州区状元洲附近一居民楼四楼传销窝点。随后,该窝点成员朱某某、欧某某、王某某等9人为逼迫王某加入传销组织,采取轮流看守、限制通讯及接受授课等方式非法拘禁了王某。期间,至少4人对王某进行了殴打。
  4天后,来自山西太原的崔某又被骗至该窝点,他与王某一样,被传销组织成员轮流看守、限制通讯并要求接受授课。期间,为逼迫崔某加入,传销组织成员欧某某甚至将崔某的头摁入水桶中,并对其扇耳光,以暴力手段相威胁。
  2017年7月13日上午,公安干警接到举报后捣毁了该传销窝点,将该案9名传销组织成员抓获。但此时,王某已被非法拘禁长达11天,崔某也已被非法拘禁了7天。
  袁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欧某某、王某某等9人为逼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刑律,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拘禁人数二人,可酌情从重处罚;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可酌情从重处罚;9名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袁州区法院据此判决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到是一个月不等。
  一审判决后,游某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宜春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量刑适当,并于2018年3月21日裁定,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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