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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企图传销致富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被判刑

发布: 2017-11-13 09:21:21    作者: 彭宏发   来源: 正义网  

  一80末男子想走传销捷径发家致富,因违法犯罪非但没能发财,反而获刑坐牢。11月10日,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黄鑫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黄鑫辉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80末无业男子,因其只有初中文化,又无一技之长,多次到广东务工,都是干些脏活累活却赚钱又不多的事,黄很是不甘心,希望另辟蹊径,找到一件既轻松又赚大钱的好活。经过打听了解,2015年9月,黄决定加入当地一地下传销组织。因黄工作投入卖力,一年后被委派到湖南邵阳市开辟新的传销下线窝点,并被任命为负责人,设点于该市建设路一居民小区三楼的租房,其手下6名成员,皆恭恭敬敬地称呼其“家长”,该窝点的大小事务,皆由黄指挥安排。他们打着合伙经营某种高档畅销化妆品的幌子,利用返利式经营模式骗取会员入股传销。以每股3000元发展下线,承诺入股后数月,可返回股本并可拿到股本2倍的分红,以此暴利哄骗亲朋入股。黄鼓动与唆使手下,积极发展下线。
  2017年4月1日,该点成员韦某将其表哥莫某骗入该窝点,莫得知真相后强烈要求离开,却被黄安排人员控制莫的人身自由,并对莫进行传销上课洗脑。次日凌晨4时许,莫趁看守人员睡熟之际,翻窗顺着下水管道而下,希望以此逃离控制,未料管道陈旧断脱,莫失却抓手坠地负伤,后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莫身体多处骨折,所受伤害构成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鑫辉积极求助父母,尽全家努力赔偿了被害人莫某的大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黄鑫辉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对黄做出上述从轻判决。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8条第1、2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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