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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法院判定“高频交易”是传销,所谓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 2017-11-04 09:34:17    作者: 孙丽娟   来源: 齐鲁晚报社  

  近日,高区法院审理赵某诉李某要求返还30余万元的民间借贷案,其中2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涉及传销被驳回。这个传销就是“高频交易”,赵某受高息引诱冒险投资,同时为规避风险,补充签订担保协议,试图以虚假民间借贷关系掩盖非法目的,这样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015年6月,赵某经人介绍认识李某,通过李某投入203000元进行“高频交易”,很快得到返利3万元。赵某尝到甜头,继续投入部分返利。
  赵某的儿女知道此事,表示反对。8月份,赵某要求李某退钱,李某极力说服,双方签了一份补充担保协议,约定“担保人李某,出资人赵某,今有赵某出资人民币贰拾万零叁仟元整投入高频交易。高频交易所产生的钱,先给赵某本钱,如果高频交易赔了,由李某支付给赵某所有的本金,本金拿回来后,所产生的利润,李某和赵某对半分成。”
  后来,“高频交易”被明令禁止,赵某多次找李某要求归还欠款,加上李某打借条所借156000元共计359000元,但李某避而不见,2017年6月,赵某诉至高区法院。
  高区法院审理认为,高频交易投资是一种传销,其表现形式是,不法分子以高频交易集团利用覆盖全球的套利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无风险套利投资服务为名,宣称投入资金可获得2.6倍预期收益,引诱公众加入,发展下线便可以获得见点奖、组织奖、幸运奖等奖励,通过奖金、晋升制度,层层发展会员,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返利依据,这个所谓“投资”不签合同。本案的所谓“担保协议”明确记载涉案款项用于高频交易。
  根据“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应由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的立案规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高区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起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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