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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凯恩泰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发布: 2017-11-03 13:09:20    作者: 佚名   来源: 反传销网  

  网络传销案件隐蔽性强,收集有效证据并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是查办此类案件的关键环节。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量适当,依据法定原则行使裁量权,特别是在证据收集、固定等方面有诸多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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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
  处罚日期:2016年11月4日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
 
  当事人湖南凯恩泰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起,开展微信分销业务,要求参与人员关注其微信公众号并购买350元商品取得会员资格,通过二维码推广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获取直接下级和间接下级消费返佣及“招商推荐加盟利润”“股东共享收入”“团队销售提成”等形式的返还佣金。2016年春节后,当事人停止所有涉及返还佣金的销售模式,并对会员实施补助计划。自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当事人的微信商城销售金额为70157938.66元,亏损3679472.63元。
  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当事人是上述传销活动的组织策划者。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前自行停止所有涉及返还佣金的销售活动并主动给会员补助,该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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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传销案件取证任务收集证据
  本案围绕网络传销案件的取证任务收集证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收集充分的定性证据。本案办案机关围绕传销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收取入门费、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人员链’、团队计酬构成‘资金链’”开展取证工作,查明了当事人传销活动的人员管理、资金运作、奖金分配模式,厘清了金的销售模式,这个时间节点应视为当事人传销行为的终止时间,计算当事人从事传销活动违法所得的时间应从2015年8月到2016年春节。但本案以2015年8月到2016年6月为计算期间,具体原因应在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述清楚。
  二是收集必要的裁量证据。办案机关不仅注重收集定性证据,还注重收集裁量证据。本案适用从轻处罚的裁量规定,办案机关所依据的事实为当事人于案发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分批实施会员补助,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情形。办案机关收集了网络截图、财务报表、支付宝截图等证据对前述事实加以印证,其行使裁量权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推断传销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主要从行为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财上银行资金往来、会员领取返佣或兑换积分等。这些电子证据可以通过突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电脑数据来获取,也可以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及会员微信的界面截图加以固定证据。
  如果在获取电子证据时遇到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考虑借助专业技术力量获取网站平台数据,通过多种途径获取网站管理员登录账户名和密码,打开网站平台数据获取的突破口,或通过公安网监部门配合获取,或通过借助高科技技术破译,对网站源代码、数据库文件等数据进行提取。
  二是以言辞证据为主的证据群。办案机关先后3次听取当事人陈述,制作询问笔录,清晰呈现当事人通过微信分销从事传销活动的事实及返还佣金的模式。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至关重要的言辞证据,是与其他证据形成印证的
 
  点评:扎实取证构建严密证据链
  当事人的上下线关系。
  本案当事人组织的是网络传销活动,其组织形式虽然类似于传统传销组织的“五级三阶制”,会员下线分三个层级,分别为“一分店”“二分店”“三分店”,但其返还佣金的分配形式更为复杂,除了获取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的入门费的返还佣金外,还有“招商推荐加盟利润”“股东共享收入”“共创收入”和“团队销售提成”等形式上的返还佣金,属于典型的“团队计酬”传销行为。本案充分收集当事人“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等传销行为定性要件的证据,收集当事人“自行设计制度模式”“策划微信分销模式”等作为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构成要件的事实证据,使得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摸清传销组织的“资金链”对定性传销行为至关重要。办案机关通过调取当事人的财务报表、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措施,摸清了当事人进行传销活动的“资金链”。从本案事实陈述看,当事人2016年春节后停止了所有涉及返还佣物金额”“诱骗、发展参与传销人员数量及非法获利数额”“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情况”“传销活动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等方面考虑。办案机关围绕上述裁量要件收集相关证据,为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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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网络传销案件的证据群
  本案办案机关围绕传销案件的取证工作拓展思维,广泛收集证据,形成以电子证据为主、以言辞证据为主、以书证为主的不同证据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以电子证据为主的证据群。办案机关制作了长达19页的现场笔录,固定办案现场的各种证据,还通过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及部分会员微信界面的截图固定电子证据。本案中,当事人组织传销活动的主要证据储存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或办公系统网站里,如传销活动运作模式、会员上下线关系网、网重要证据之一。
  由于当事人在查处案件活动中所处的特殊关系和地位,以及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其陈述存在两个方面可能性,或如实供出全部或部分真实的违法事实,或为逃避惩罚而捏造事实。因此,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实际办案中需要注意,尽可能多地收集传销活动组织成员的证言,通过对当事人及组织成员的分别询问进行取证,找到案件突破口;拓宽取证思维,采取“公告取证”等方法,鼓励受害群众提供相关线索,广泛收集受骗群众的证言,使证据更加充分、扎实。
  三是以书证为主的证据群。本案中,办案机关收集了丰富的书证材料,其中包括当事人2015年至2016年的年度财务报表,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的月销售数据,2016年8月至9月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这些书证材料与电子证据、言辞证据互相印证,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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