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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提醒:拉人头销售产品的经营模式构成传销

发布: 2017-07-19 10:25:34    作者: 李德庆   来源: 新文化  

  只要交纳3720元就可以成为会员,推荐新会员还能赚提成……利润丰厚看似诱人,其实这是一个以卖药为名的传销组织。
  近日,长春市工商局宽城分局查处一起传销案件。工商部门提醒市民,要小心传销陷阱。
 
  拉人头销售产品
  5月15日,长春市工商局宽城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宽城区万达广场四楼的一处地点有人从事传销活动,希望工商部门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情况基本属实。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工商部门于当日展开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张玉梅自2016年9月开始,购买体验并销售推广吉林省健维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经销的具有养生功效的花旗松素和红松宝胶丸。
  当事人张玉梅为了提高销售量,利用福建人方某介绍的经营方式对外销售产品,即:A通过购买3720元的产品成为具有推荐他人购买产品资格的会员。A成功推荐其他两人(B、C)购买3720元的产品,加入其团队。A通过这两个人的成功碰对,就可从中获得1000元的奖金。另外,B和C通过上述的运营模式,也已经分别成功发展了另外两个人,均购买了3720元的产品成为会员,分别为B1、B2、C1、C2,通过B1、B2的成功碰对,B获得了1000元奖金,通过C1、C2 的成功碰对,C获得了1000元奖金,同时,A获得B、C管理奖500元。以此类推。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张玉梅共发展3层会员,共计10名。销售产品经营额为人民币37200元。当事人张玉梅以6折的价格拿到吉林省健维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的产品,以原价3720元销售,违法所得共计14880元。
 
  经营模式构成传销
  根据收集的大量证据,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张玉梅利用其自行制定的经营模式及奖励制度,组织人员通过口头传授介绍他人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会员的方式,销售产品,要求被发展的会员以购买产品的方式变相交纳3720元入门费,取得发展其他会员加入的资格,从而非法牟取利益,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的规定,其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已构成传销行为。
 
  工商重罚14万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按照《吉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介绍、诱骗、胁迫10人以上30人以下参加传销,或者情节较重的,工商机关将“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最终,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张玉梅处以没收人民币14880元、罚款人民币14万元的处罚,责令当事人张玉梅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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