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甥舅联手组织传销 构成犯罪受到刑罚

发布: 2017-06-12 09:55:54    作者: 佚名   来源: 福建法治报  

  2012年5月,出狱不久的高某在舅舅曹某(已判刑)的介绍下,加入了“自愿连锁经营业”(又称“资本运作”“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成为其舅的直接下线。该组织以虚构国家扶持某地经济发展为由,通过“介绍”新人申购1-21份金额不等的“入门费”,层层发展下线,从中获取返利、提成或分红。高某甥舅二人分别在安徽合肥、福建罗源发展下线人员共计85人,涉案金额超过300 万元。仅高某一人就发展了九层68名下线人员,成为该传销组织“老总”级别成员,担负起宣传、培训、管理等职责。2016年8月18日,高某被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先进派出所抓获,其舅曹某也已判刑入狱。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高某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未限制参与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不影响该案对被告人犯罪情节的认定。据此,法院判处高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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