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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诱骗应聘者进入传销组织实施抢劫获刑

发布: 2017-05-26 09:17:07    作者: 佚名   来源: 正义网  

  常言道,“不义之财不可取”。然而,有这样一群人,总想着不劳而获,向借着传销活动捞点钱财。日前,江西赣州南康区检察院对一起因传销活动引发的抢劫案、非法拘禁案提起公诉,参与犯罪的王某、钟某等11名犯罪人员被法院依法判处九个月至两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6年6月,被害人张某因找工作被骗至设在赣州市南康区某一出租屋的“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内,在其想离开之际,被传销人员王某、钟某、杨某、刘某等人抱住并被搜身。之后,王某、刘某等人限制张某人身自由,并要求其告知微信钱包、银行卡、支付宝密码,对张某不告知的情况下,实施殴打、体罚、恐吓等。在张某无法抵制体罚的情况下,告知了银行卡、支付宝等密码,王某、刘某等人取走了她卡内现金4.9万元,支付宝转走4500元。
  同一时期,被害人宋某也被上述人员采取类似手段,骗至该传销窝点。为获取非法利益,王某、钟某、刘某等人对宋某同样采取体罚、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方式,要求宋某交出钱财。因宋某的坚持,王某、钟某、刘某等人并未从宋某处未获得较多财产。
  因传销活动被人举报,张某、宋某才得以解救,公安机关将王某、钟某、杨某、刘某等11人予以抓获。经该院依法审查后,认为王某、钟某、杨某、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他人财物4.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钟某有期徒刑2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刘某、杨某等9人9个月至1年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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