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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旅爸爸”涉嫌传销,上海市旅游局发布提示

发布: 2017-04-24 09:26:20    作者: :张家琳   来源: 上观新闻  

  对有关经营主体以享受最低价格旅游、边旅游边赚钱等噱头诱导消费者成为会员,以赚取佣金、旅游积分和免除月费为诱饵,鼓动会员发展下线,会员归属于各个推荐关系构建起来的团队,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此类行为涉嫌构成国家《禁止传销条例》所指的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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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4月13日以来,上观新闻和解放日报连续就“旅爸爸”借分享经济之名、涉嫌传销的问题发布多篇调查报道,引发社会关切。上海市旅游局对此也高度重视,为保护广大市民游客合法权益,特发布六条旅游消费提示:
 
  1、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对有关经营主体以享受最低价格旅游、边旅游边赚钱等噱头诱导消费者成为会员,以赚取佣金、旅游积分和免除月费为诱饵,鼓动会员发展下线,会员归属于各个推荐关系构建起来的团队,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此类行为涉嫌构成国家《禁止传销条例》所指的传销行为。
 
  2、参加旅游活动是消费行为,不是盈利行为。请广大市民游客切勿轻信“边旅游边赚钱”的幌子,切实提高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远离传销陷阱,避免财产损失。
 
  3、在我国境内经营旅行社业务,需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市民游客购买旅游产品,请务必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注意核查《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出境旅游要选择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赴台湾地区旅游,要选择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
 
  4、随团出游,务必与旅行社订立书面的规范的旅游合同,明确约定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购物次数及另付费项目等,由旅游者本人签字和加盖组团社公章,并向旅行社索要发票。
 
  5、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应擦亮眼睛,对旅游产品的品质、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综合考量再做决定,切不可贪图便宜贸然参加低价旅游团。
 
  6、如行程中遭遇旅行社及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强迫消费等问题,应注意留存证据,可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内向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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