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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女非法拘禁他人致人坠楼身亡被判刑

发布: 2017-03-15 09:01:31    作者: 周翔宇 李鸰   来源: 内江新闻网  

  一传销人员在传销窝点“领导”的安排下,采取反锁房门、外出跟踪、睡觉监视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被害人因无法忍受且无法通过正常途径逃离,遂趁传销人员不备,从传销窝点窗户跳楼逃离时,不幸坠楼身亡。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王某,女,1997年出生,初中文化。2015年6月9日至6月12日,被害人白某某被从其他传销窝点转至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某、王某某、申某(均已判)等人所在的市中区朝阳巷传销窝点。在该传销窝点内,为了让被害人白某某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王某和其他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窝点头目李某某的安排下,采取反锁房门、外出跟踪、睡觉监视等手段,对被害人白某某进行非法拘禁。
  2015年6月12日22时许,被害人白某某因无法忍受传销组织的非法拘禁行为,也无法通过正常途径逃离,遂趁传销人员不备,从该传销窝点窗户跳楼逃离,后坠楼身亡。
  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系高空坠落致全身多脏器损伤死亡。
  2016年11月3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受传销组织头目的指示,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接受他人安排实施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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