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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呈现新形式 打击手段呼唤“微交流”

发布: 2017-03-02 08:42:38    作者: 周余涛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西安市工商部门了解到,近来,传销呈现“空壳理念”“电子商务”等新形式,传销活动更为隐蔽化、升级化,致使传销活动发现难、调查难、取证难。工商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行交流和学习打击传销新手段可取得一定效果。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接到四川群众刘勇举报,反映其女友被诱骗至临潼一小区的传销窝点,请求解救。该局立即安排经检大队执法人员迅速赶赴举报区域进行解救。在对举报人举报地域进行全面排查后,最终在临潼区中心广场附近联合公安部门捣毁这一传销窝点,将该受骗女青年成功解救。
  据悉,相对于以往,传销方式呈现更隐蔽化、升级化发展:一方面传销培训场地既无产品也不直接收取入门费,或者收取后迅速转移资金。 另一方面,无产品,“空壳理念”“人头”传销。同时,传销头目反调查能力强,以家庭或“朋友圈”为单位,分散租住,变集中授课为一对一讲课。在传销窝点现场,很难查获传销头目以及用于传销的商品、财物或组织者的账户、会计凭证、账簿。同时一些传销活动“升级”逐步向网络化、信息化方向发展,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原始股投资”“基金发售”“网络资本运作”等幌子,实施网络传销及相关联的经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与之相应的是工商部门只能冻结传销组织的公司账户,对于传销组织者的个人账户则无权处理,这样就很难查到传销组织的违法所得。同时,法律滞后也影响执法效果。目前工商部门查处传销案件的法规依据为《禁止传销条例》。该条例规定,对于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起点高且自由裁量弹性大,执法部门执行起来难以准确把握。
  记者从西安市工商部门了解到,面对传销新变化,工商部门亟需准确研判,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将社会管控、案件查处、净化网络相结合,积极探索利用微博、微信、楼宇电视等新媒体,开设“微”课堂、搭建“微交流”平台、提供“微学习”服务,提高针对性、实效性,集中整治传销人员聚集重灾区,集中打击社会危害较大团伙,教育劝返受蒙蔽参与传销人员,形成执法部门之间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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