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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狮经销商不得利用公司渠道销售非天狮产品

发布: 2017-01-23 15:19:34    作者: 佚名   来源: 天狮  

  大中华区经销商李XX、张XX、阮XX、张XX、尹XX、刘XX、王X、欧X、刘X参与其他公司的业务运作,并利用天狮业务渠道拓展非公司业务,违规证据确凿,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天狮经销商营业守则》(中国版)中第三项——
  第7.2条:不得利用天狮公司的销售渠道出售非天狮产品。
  第8.10条:不得参与同天狮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的业务;亦不得利用天狮公司的业务关系或诱导、利用其他经销商代其推广非天狮公司的业务。
  第12条:天狮经销商不得接受与天狮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企业的邀请。
 
  鉴于此等经销商以上违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根据《天狮经销商营业守则》(中国版)中第八项——
  第5条:任何天狮经销商违反《天狮经销商营业守则》(中国版),天狮公司可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悔改态度、行为动机及其他因素,逐案决定对违规人的处分方式。
  第七项2.2条:天狮经销商或其配偶,有如违反《天狮经销商营业守则》(中国版),造成严重后果,天狮公司有权终止该天狮经销商的资格:
  并结合五大禁令:
  第2条:从事其他竞争关系公司拥有礼包的经销商,红包冻结,不予赠送
  第4条:严重违背公司守则(被开除者)拥有礼包的经销商,红包冻结,不予赠送
 
  从即日起,解除与经销商
  李XX(6000XXXX)
  张XX(6069XXXX)
  阮XX(6023XXXX)
  尹XX(6023XXXX)
  张XX(6023XXXX)
  刘XX(6023XXXX)
  王X(6023XXXX)
  欧X(6023XXXX)
  刘X(6071XXXX)
  杜X(6039XXXX)
  纪X(6000XXXX)
  朴XX(6006XXXX)
  的各项业务关系,即除名,取消一切经销商权益包括并不限于冻结红包不给予赠送,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告!以儆效尤!
 
大中华区客服中心营业守则处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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