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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女子以科技公司为幌子 组织传销活动获刑

发布: 2017-01-05 09:36:59    作者: 佚名   来源: 西安晚报  

  3名女子以科技公司为幌子,引诱会员购买廉价产品缴纳会费,并设立分红奖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大肆发展下线会员,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近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艾某某、周某某、申某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判处艾某某有期徒刑9年,周某某有期徒刑6年,申某有期徒刑2年,并分别处罚三人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
  2014年,王某、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西安市成立北京隆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靠售卖廉价产品、吹嘘公司有多项投资项目,以分红奖励制度为诱饵,吸收大量会员购买产品缴纳会费,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2015年8月份,无业在家的艾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投资8000元购买了北京隆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产品后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在榆林市高新区绿洲阳光小区内开设工作室,并且向公司申请成立报单中心,想以发展会员的方式牟取不义之财。艾某某套用了该公司一贯的做法,向他人开始推销廉价萨奇苦水、蓝莓原浆、富硒藤茶等产品,吹嘘产品的功效,为了增加他人的信任感,谎称该公司实力雄厚,不仅投资大米种植基地,还有拍摄电影等业务,并宣传公司发展前景和分红模式,骗取他人信任后让他们购买公司产品并发展下线会员,以发展下线挣取隆升公司的分红和提成。至案发时,艾某某发展直接下线56人,达22层,会员高达1613人,其成立的报单中心发展业绩达到5500余万元。
  周某某和申某在2015年9月也先后注册了该公司的会员,用同样的作案手法向他人进行传销活动。案发之时,周某某发展的直接下线有45人,达16层,会员132人,报单中心业绩近900万元。申某的直接下线16人,达9层,会员71人,报单中心业绩近10万元。
  2016年11月24日,榆林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某某、周某某、申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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