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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一传销组织遭打击 “85后”小伙“老总”获刑

发布: 2016-03-28 09:22:18    作者: 兴园 陈萍萍 万凌云   来源: 扬子晚报网  

  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随着该案的审结,活跃在镇江新区一时的传销活动,受到了沉重打击。
  据法院方介绍,2012年3月,“85后”小伙何某经人介绍,在镇江新区加入“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虚拟的份额,以伞状形式不断发展下线,建立上下级网络关系。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加入者以3800元人民币(以下均以人民币计)购买第一份作为加盟,随后购买的份额每份以3300元计,并建议加入者出资69800元购买21份。加入者从其伞下人员所交费用提成获利,并根据伞下人员所购买的份额数得到晋升。该组织还采取“五级三晋制”的等级制度,由低到高分别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又称高级业务员),其成员根据体系规定对伞下人员进行管理。
  被告人何某于2014年3月晋升至老总级别,通过经理室中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申购总管等对本体系运作、发展进行管理。至案发时,被告人何某发展下线层级已达8级,发展下线人数达52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的虚拟“份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综合考量被告人何炎雷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落实监管、帮教措施等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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