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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非法传销?切勿上当受骗

发布: 2016-03-14 09:52:57    作者: 周斐   来源: 河北工人报  

  如今,投资已经成为人们获取财富的一种手段,高利润则高风险,如何正确辨识投资项目的合法性,成为众多投资者的必修课。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因投资失败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案件:为挣高息借钱给朋友搞投资不料却失败
  职工张蒙与王丽在两人共同的朋友家中相识,后来,张蒙又通过王丽认识了新朋友赵晓潘。据张蒙回忆:“2015年3月,王丽与赵晓潘找到我,向我借钱投资某传媒公司,并承诺3个月到半年返还本金,且按照每天720元支付利息。”高额利息吸引了张蒙,她随后以转账和现金形式分别交给赵晓潘7万元、王丽3.8万元。
  三个月后,王丽分两次向张蒙支付利息共4680元。然而,此后他们却再未向张蒙支付相应利息,更令张蒙想不到的是还拒绝还本金。情急之下,张蒙开始多方打听,通过其他途径得知王丽和赵晓潘并没有将资金用于投资,而是据为己有,张蒙多次向二人催要借款无果,于是将王丽和赵晓潘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返还其借款共计10.8万元。
  法庭上,两被告辩称,二人并未向原告张蒙借钱,是原告张蒙本人主动找到自己要求加入某传媒公司,给钱是为了购买该传媒公司积分,赚取高额利息,现在该传媒公司被定性为非法传销组织,网站已被关闭,二人也加入了该公司并投入了大量资金,同样受到很大损失,也是受害者。被告代理人称原被告双方没有书面借据,也从未对借款金额、利息等做出书面或口头约定,仅有银行办理业务的凭证并不能说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同时,二人并没有取得利益,相反也遭受了很大的金钱损失,并不存在不当得利,该案应为刑事案件,双方应共同到公安机关报案。
 
  判决:本金打水漂,因无证据还输了官司
  桥西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张蒙向被告转款这一事实存在,转款行为的法律性质却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释明,原告当庭将这一民间借贷纠纷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而不当得利最本质的特征是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原告主张不当得利,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原告并未就此举证,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最终,该院依法判处驳回原告张蒙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来,非法传销与网络诈骗常共同出现,广大市民在投资时切勿盲目跟风,贪小便宜吃大亏,一定要谨慎选择,理性投资,不断提高防范意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如确需发生借贷关系时,也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留存相关证据,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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