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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高利贷的传销诈骗黑手伸向小年轻

发布: 2016-01-19 08:51:32    作者: 佚名   来源: 金华新闻网  

   如果有人不但借给你钱,还告诉你这些钱不用还,你会不会相信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在义乌,有人以借款不用还、拉人来借款可以抵债或是低息借贷高息放债从中赚取差价等名义,隐瞒借贷风险,诱骗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借取高利贷,从中谋取暴利,300余人受害,诈骗数额达300余万元。
  昨天,记者从义乌市检察院了解到,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起在义乌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终于有了判决结果:被告人毛亮、薛阳分别因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三个月、八年,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法院的判决也为这起2014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第一批挂牌、跟踪督办的案件画上句号。
 
  高利贷专骗“麻头鬼”
  1981年出生的毛亮是义乌本地人。2012年10月,他在义乌市江东中路416号成立鸿泉寄售行,经营实物寄售。当时,正值义乌资本市场风生水起之际,民间借贷也极为发达。2013年8月,由鸿泉寄售行牵头,与焕达寄售行、茂丰寄售行、百瑞茗茶寄售行实行联营并共同出资,以每笔借款5万元,月息1.2万元的方式放高利贷,每笔借款利息再进行分成。
  经约定,毛亮负责带人借款、安排寄售行出账、决定实际出账金额、催账等。因人手不足,毛亮以每月8000元的工资雇用河南人薛阳到鸿泉寄售行工作,负责调查借款人情况并填写调查表等材料,并纠集杨有生、楼佳宾、叶志军等8人(均另案处理)作为公司业务员负责出账,再由出账人召集“黄牛”帮助物色社会上年满18周岁、家庭条件较好的“麻头鬼”。
  “麻头鬼”是义乌方言,意指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的年轻人。这些人相对好骗,因此成为毛亮等人的主要目标。
  在毛亮的授意下,明知这些“麻头鬼”没有偿还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偿还能力,杨有生等人以无偿提供吃喝玩乐为铺垫,以谎称只需签字无须还款且能获得几千元好处费、低息借入高息贷出赚取差价等为诱饵,隐瞒借贷风险进行哄骗,诱骗被害人至鸿泉寄售行借取高利贷,签下借款或担保合同。
  随后,毛亮在组织公司业务员开会时约定,以每笔5万元借款收取1.2万元利息、借条上借款额写10万元的方式,高息放债给被害人,其后由杨有生等人向被害人收取8000元保证金,并由薛阳将该笔款项连同利息分成所得一同交给毛亮。
 
  借款人大都血本无归
  为了使前来借钱的人泥足深陷,毛亮等人制定了详细的借贷方案。
  他设置了借款人一般可以借4笔款。第一次借款5万元(借条写10万),扣除利息1.2万元,被害人实际借得3.8万元;若被害人借出去的钱还不上,就让业务员继续带被害人到公司借钱出账,第二次仍借5万写10万的借条,公司从中扣去当月利息1.2万及保证金8000元,另外再从该笔借款中扣除上月到期的利息1.2万元,公司实际出账给借款人仅1.8万元;若第三个月被害人仍还不上本金和利息,公司第三次出账给被害人,再扣上两笔借款的到期利息2.4万元,公司实际出账给借款人仅6000元;第四次借款被害人则要倒贴公司6000元。
  这种运作模式让许多被害人欠下5万至几十万元不等的债务。
  毛亮扣除上述费用后,出账人杨有生等人又伙同“黄牛”以介绍费、好处费、担保费等名义将被害人所借款项瓜分后用于个人挥霍,被害人实际每笔借款仅得到几百至几千元。在被害人贷款期限届满而无力偿还时,又被毛亮等人怂恿作为新“介绍人”发展下一轮借款对象,被害人如不愿配合则持借条或担保合同向其父母追讨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强制执行。因被害人一般家庭条件比较好,对讨债行为不堪其扰,往往就会乖乖就范把钱还上。
  如2013年10月,在“借钱不用还”的诱骗下,江先生同意借取高利贷,后通过鸿泉寄售行借款。江先生写下借5万元写10万元的欠条,他本人实际借得3.8万元,但江某实际只到手800元,余款则被业务员以介绍费、担保费的名义瓜分。
  截至案发,毛亮等人共诈骗300余人,犯罪事实104起,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
 
  有组织诈骗瞄准小年轻
  义乌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说,去年1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因涉案人数多,光案卷就有厚厚的几十本。案情极为复杂,事实认定也很困难,刑事、民事案件交叉争议大。为切实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难题,承办检察官采用了数据图表分析的方式,对该案涉嫌的104起事实,及犯罪嫌疑人与300余名被害人之间的纷繁复杂关系进行综合分析,并通过多媒体的形式向法庭展示,取得较好的效果。
  “本案涉及面之广、涉案人数之多、作案手段之恶劣均创下近年来义乌诈骗之最。毛亮等人将手伸向涉世未深的年轻人,使他们年纪轻轻就背上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债务,对他们一生都会产生无法估量的影响;而这些年轻人贪图享乐,借钱图享受也是被毛亮等人盯上的重要原因。”承办检察官说,这个案子的背后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我市一些不法典当行、寄售行通过将犯罪对象定位于涉世未深的社会闲散青年,将犯罪手段升级为“高利贷传销结合诉讼”模式,从而进一步实施有组织的诈骗犯罪行为。这些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主要为一些不法典当行、寄售行。受害对象也呈现年轻化,集中于18至25岁的闲散青年。诈骗手段更是极具诱惑性,被害人借款被盘剥后往往所剩无几,其犯罪过程还具有传销性,高利贷诈骗“链条”被逐步拓展,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这类行为应该如何打击与防范?承办检察官建议,一方面应通过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长效监管体系,加大对不法典当行、寄售行的整治力度,对他们指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实施有组织诈骗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应不断增强社会民众尤其社会闲散青年的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建议在社区宣传栏、网络、电视等媒介对此种类型犯罪进行曝光,以从源头上遏止此类有组织诈骗现象的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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