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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增暴力倾向多涉非法拘禁

发布: 2016-01-03 16:00:37    作者: 马超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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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1998年,国家便全面禁止非法传销活动。然而,近年来,非法传销案件却屡屡见诸报端,且波及地域广、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以往的传销组织,大多是通过精神控制传销成员,倘若有人醒悟亦不会进行强行阻拦其脱离组织。现如今,不少传销组织已经从精神控制延伸到人身控制,非法传销演变为非法拘禁。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2012年至今,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共办理因非法传销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4件10人,丹阳市检察院共办理13件21人,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共办理8件42人;2014年至今,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共办理20件38人,宜兴市检察院共办理31件87人;2015年,仅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已办理9件61人。
  在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传销组织以找工作等为名将被害人骗进该组织,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被害人购买所谓的“产品”。其中一名被害人为了逃离传销组织,不慎从4楼坠落,导致腰椎多处骨折,目前仍瘫痪在床。因非法传销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频发,不仅反映出非法传销活动仍然猖獗,而且反映出此类违法行为有演变为其他刑事犯罪的趋势,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老乡朋友相邀落入传销陷阱
  2015年4月的一天,赋闲在家的小娄上网时收到一个陌生人的QQ好友申请,小娄见对方头像是个漂亮女孩就同意了。两人在网上聊得很投机,经过一个多月的网上交流,小娄对雷某产生了好感。而雷某表示自己的哥哥在开公司,可以帮小娄解决工作问题,小娄不疑有他,只身来到宜兴。雷某将小娄接到自己家坐,还热心地让小娄给手机充上电,就带着他出门到另一个小区说是先看住处。谁知一进屋,大门就被反锁了。屋里十几个人蜂拥而上,热情地与小娄聊天。小娄随即感觉不对,想找雷某要回手机,但雷某已经不见了踪影。一群人团团围住小娄,要他拿出身份证、银行卡、随身物品,一一登记。小娄就被关在这个屋子里9天,并被强制花了14000元购买产品。
  同样的遭遇,也发生在李渊(化名)身上,他不仅被强制花13000元购买所谓的产品,还被非法拘禁长达36天。
  2014年8月11日,赋闲在四川老家的李渊接到老乡范某的盛情邀约,说他在江苏常州找到了一个金饭碗——打隧道,月入8000元,有兴趣可以过来一起干。李渊欣然接受了邀约。到达常州后,范某异常热情地接待了李渊,言笑间不着痕迹地拿走了他的手机,把他带到了自己的“家”。一进门,李渊就觉察到不对劲,屋里几乎没有什么家具,所有的窗户都贴上花纸,看不到外面,外面肯定也看不到里面,感觉不像是普通百姓人家。里屋正在热火朝天打牌的4个人看到李渊,刷地一下都站了起来,一个个跑上前和李渊握手,还毕恭毕敬地90度鞠躬。
  李渊隐约感到自己可能掉入了传销陷阱,下意识地往门外跑,却发现大门已经被反锁。这时屋里又出来好几个男人,将李渊围住让他交出钱包和银行卡。僵持了十几分钟后,李渊无奈地拿出银行卡折断,拱手上交了钱包。随后,周围的人开始争先恐后地向李渊讲述自己的身世,末了还不忘说:“干我们这一行,就不能忘记曾经的辉煌。”至此,李渊已经非常笃定自己陷入了曾经闻之色变的骗局——传销。
  从那天起,李渊经历了每一个传销人员都经历的一切,每天洗脑式地培训、睡地铺、吃大锅饭、唱励志歌……睡觉时左右两旁都有人夹着,连上厕所也有人跟,李渊彻底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也曾以绝食等方式反抗过,但换来的却是一顿殴打,甚至被迫说出银行卡密码,强行从卡上划走13000元买所谓的产品。
  几次苦头吃下来,李渊开始不再反抗,假装已经融入了这个团队。那些人也渐渐对他放松了警惕,甚至归还了手机。李渊一直在寻找逃生的机会。在一次外出培训时,他记下了窝点的地址和门牌号,趁人不注意用QQ给亲人留了言,然后删除了聊天记录。很快,警方端掉了这个传销窝点。在深陷“狼窝”36天后,李渊获救了。
  2015年7月,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限制李渊人身自由的范某等8人因犯非法拘禁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内部划分等级暴力化管理
  据宜兴市检察院检察官孙良海介绍,家庭式传销组织管理严密、分工明确。从高到低分为“主任”“管家”“老板”“新人”四个级别。一个“主任”管理几个“家”,也就是传销窝点,负责上课、教授所谓赚钱方法,直接管理“管家”;每一个“家”中有一个“管家”,负责“家”中的日常管理和后勤工作,还控制着房门钥匙,安排组织“家”里的“老板”看管“新人”,防止“新人”跑掉;“老板”主要负责陪着“新人”一起学习,督促“新人”早日交钱“升级”成为“老板”。
  “新人刚到时,所有人都会十分热情地与新人聊天,企图以引诱、哄骗等‘情感软化’的方式诱使新人加入传销组织。一旦新人出现反抗情绪,大哥中就会出现一个唱白脸的角色威胁新人,轻则言语辱骂,重则拳打脚踢。”孙良海说。
  以宜兴市检察院办理的郝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为例,郝某在被害人赵某不愿加入传销组织、企图逃跑被发现后,对其进行体罚,强迫其浸水盆、蹲马步、罚站、关禁闭等。在宜兴检察院办理的31起案件中有20余起被害人皆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恐吓、体罚。
  “长时间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是传销人员惯常使用的手段。”孙良海说,31起案件平均非法拘禁时间长达7天以上。为防止新人逃跑,睡觉由左右两人夹着睡,窗边、房间门口、大门口都有人看守,洗漱上厕所等一切行为都有人陪同,手机被没收,可以打电话,但必须开免提,不可以透露任何信息,活动范围只能在房间内。
 
  传销窝点隐蔽在小区租房
  据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继峰介绍,家庭式传销组织人数众多,将人员分成10到20人组成的若干个“家”,分别藏匿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小区内进行发展、管理。“上课”也是由每个“家”自己组织,而非大规模进行,并且由“管家”“老板”对“新人”进行严密的控制,防止“新人”逃跑,家庭式传销的隐蔽性比传统传销形式更强。
  据孙良海介绍,该院办理的31起因非法传销引起的非法拘禁案均发生在居民住宅小区的出租房中,出现“一人租,多人住”现象。整个房屋都是封闭的,大门反锁,钥匙由传销人员中等级较高的“管家”掌管,窗户被铁丝或铁钉固定,无法打开。
  “进入这样的传销窝点后,在这个密闭空间内很难找到逃脱的出口。被解救的当事人大多只能通过跳楼、顺着空调管道往下爬等方式逃离。但这种逃离方式很可能会引起严重的伤害,例如在跳楼逃跑时受伤或身亡等。”孙良海说。
  孙良海分析认为,传销窝点选择在小区租房是因为其人口密集,适合藏身,不会引起他人注意,且房屋封闭,便于集中居住和24小时监控管理,隔绝被害人与外界的联系,加上租金不高,租房自然成为传销人员的首选。
 
  快速致富心理致传销猖獗
  据孙良海介绍,宜兴市检察院办理的31起案件87人中,绝大部分为无业人员,超90%以上来自农村。近年来,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利用高校毕业生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强烈的求职愿望,欺骗他们可以在传销上大有作为,给传销发展提供了可趁之机。想要快速致富、急于求财的心理是传销猖獗的一大原因。
  宜兴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曹某在供述时称,他一开始也是由新人过来的,也被非法拘禁过,最初抱着挽回自身损失的心态加入传销组织,当发到工资时觉得这份工作也不错,总比无业强。
  “找来的人多了我们就会分家,分了家就会多一个人做主任,人多了我也容易晋升,所以我要看着他们。”在这样的心理下,原来的受害人曹某变成了加害人。
  “在被骗入传销组织后,被害人身体遭受体罚,自由受到限制,心理遭受恐吓,身心俱疲加之不断上课洗脑,被害人的思想很容易发生变化,变成传销人员的帮凶,把自己的朋友亲戚拉入传销组织,演变为一场声势浩大的恶性循环。”孙良海介,该院办理的史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中,他是被他的朋友以找工作为由骗入传销组织的,在他深陷其中后,他又以同样的手段欺骗自己以前的同事。
  而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陈洪星则认为,除了快速致富心理以外,导致传销猖獗并引发非法拘禁的原因,还包括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大多传销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加之长期受听课洗脑等影响,致使他们对传销组织实施的恐吓欺骗、限制人身自由、精神控制等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正确辨别和判断,导致自身不知不觉也走上非法传销违法犯罪的道路。
  “网络缺乏规范管理也是一个原因。”陈洪星说,手机通讯、互联网传媒在促进信息便捷沟通的同时,也造成了信息的多元、泛滥。网络平台上的求职、交友等信息真假难辨,网络媒介对虚假信息、非法传销等违法内容,不能进行有效阻拦、过滤,致使大量不良信息快速蔓延传播。
  陈洪星认为,流动人口监管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传销型非法拘禁以外来人员居多,案发多为被害人逃脱后报警或群众举报发现。传销人员流动性大,在异地租房、招工等均不进行登记,使得政府部门无法掌握其相关信息,不能进行有效监管。
 
  强化房屋出租管理完善流动人口登记
  孙良海建议,遏制非法传销演变为非法拘禁,首先是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租房、流动人口的管理,特别是“一人租,多人住”和窗户被封闭的情况要重点盘查。同时明确出租人的义务,不要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应常对出租的房屋进行监管。
  陈洪星也认为,应加强人口管理,完善信息登记制度。规范房屋出租规定,完善人口登记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原则,房屋出租人应及时将承租人信息告知村委、街道办或小区物业,坚决扫除流动人口监控盲区。相关部门对城乡接合部、物管不完善小区建立人口定期排查机制,对暂住人口信息登记不规范的,对房屋出租人或物管及时进行处罚或整治。
  “房屋登记、社区管理等部门应与公安机关建立治安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密切相互间的沟通和联系,利于相关部门增强预防违法犯罪的自觉性,便于公安机关及时掌握传销可疑人员信息,确保以最快的速度、以最佳时机,将各类违法犯罪遏制在初始或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陈洪星说。
  而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家松则认为,应完善立法,将传销组织的积极参加者纳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制范围。对于多次参加传销组织、因参加传销组织受到行政处罚后有参加传销组织的,加入传销组织后多次诱骗他人参加的,在参加传销非法拘禁新人过程中有殴打行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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