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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450余万传销案 12人组织、领导传销5人上诉受审

发布: 2015-10-14 08:52:09    作者: 王春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10月13日上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原审12名被告人中5人上诉到庭。一审法院认定,至案发,12人共计发展及管理传销组织人员197人,传销金额共计451.7万元。
  南湖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黄某鹏、黄某红、陆某、黄某林,杜某、曹某、阳某、罗某、吴某、裴某、叶某、李某等12名被告人经他人介绍,分别在河南郑州、陕西西安等地,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购买1-21份份额(第1份人民币3800元,第2份起每份人民币3300元),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2名直接下线,后由伞下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且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晋升级别和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该传销组织采用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逐级提升的“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上线人员对新加入人员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级别不同其获利额度亦不同。
  2014年5月,该传销组织转移至嘉兴市,并以南湖区万家花园、桂苑小区、农翔苑等多处居民小区为据点,继续大肆开展传销活动,形成以黄某鹏为嘉兴地区片区长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上设总监管理层,由黄某红、黄某林、陆某等人分别担任自律配合总监、教育总监、教育配合总监、自律总监、申购总监;下设总管管理层,由杜某、曹某等人任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经晨总管、能力总管、能力配合、申购总管,对整个传销体系进行管理。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在嘉兴市形成以胡某(另案处理)、曹某、杜某等人为大总管的六大体系,各体系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能力总管、经晨总管、申购总管等职,对体系内的传销人员进行管理。
  至案发,黄某鹏、黄某红、黄某林、陆某、杜某、曹某等6名被告人发展及管理传销组织人员197人,传销金额共计451.7万元;阳某、罗某、吴某、裴某、李某、叶某等6名被告人发展及管理传销组织人员39人,传销金额共计163.96万元。
  2014年7月,经群众举报,警方一举端获这一传销窝点。
  2015年7月,南湖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处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万元至5万元不等。
  黄某鹏、黄某红、陆某、杜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庭审中,黄某鹏辩称,组织迁移到嘉兴后,自己大部分时间不在嘉兴,不是嘉兴地区的片区长,一审认定的传销人员和金额也不对。他说,自己进组织时,拿40万元直接砸了个大经理当,下面的人没钱吃饭所以自己收留他们的。
  黄某红辩称,自己不是总监,不是主犯,他和妻子曹某都是被哥哥黄某鹏骗过去的,哥哥是嘉兴地区的片区长,“他叫我做什么就做什么,我什么都不知道。”
  陆某辩称,自己并没有职务。杜某辩称,自己对传销的人数和金额都不清楚。李某辩称,自己不知道传销的危害这么大,要不然不会把妻子也拉进来。4人都称原判量刑过重。
  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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