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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警方成功侦破“1.13”特大传销案》续

发布: 2015-06-29 09:15:40    作者: 佚名   来源: 人民网  

   一、传销的危害
  传销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不法行为,传销非法活动害人害己、害社会。其危害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销是害己害家的“魔怪”。绝大多数参与传销的人员,所投资金有去无回、血本无归,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很多参与传销的人员为此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
  2.传销是骗人害人的“把戏”。按传销活动的游戏规则,必须靠欺骗的手段去拉拢发展下线,每人必须拉拢发展3名直接下线,其下线又去欺骗拉拢他人为下线,形成几何式的骗人格局。发展下线越多,被骗群体势必越大,如此模式的恶性循环,结果是一大批人上当受骗,一大批先是受害者然后变成害人者、骗人者。
  3.传销是破坏人际关系的罪恶“魔手”。加入传销组织后就会想方设法去拉拢人头发展下线,陌生人不会轻信传销谎言,传销人员只能将“魔手”伸向自己的亲朋好友、老乡、同学,导致出现亲人骗亲人、熟人骗熟人的局面,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一夜暴富梦破裂,势必导致众叛亲离、亲人反目、熟人责骂的紧张关系。此种局面的出现,导致的是破坏家庭和睦,损害了睦邻友好,形成了紧张的人际关系,破坏了人与人的和谐关系。
  4.传销是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稳定的“毒瘤”。传销实际上是一人坐轿,多人抬轿的把戏。传销事实上是将众多人缴纳的资金聚敛到少数传销组织领导者的手里,绝大多数参与传销的人员,根本上无法得到传销谎言所吹嘘的高额回报。有些传销人员当觉醒后发现上当受骗,所投资金无法追回,于是上下线人员之间的矛盾就会激化,一些人便采取过激行为,容易引起伤人、绑架甚至杀人等恶性案件的发生。有些传销人员成群结队聚集在居民小区等场所开展传销活动,扰乱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秩序;有些传销人员,在向上线讨要本金未果的情况下往往会聚集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可见,传销活动对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秩序带来极大危害。
  二、传销惯用骗人伎俩
  1、传销分子首先选择亲朋好友进行邀约,骗你到南宁进行考察。先告诉你搞西部大开发,投资环境好,他本人在南宁发展得很好,然后针对你个人从事的行业、特长等情况,利用旅游、务工、做生意等各种理由骗你来,甚至还答应你的来回、吃住费用由他全包。
  (其险恶用意——想尽办法把你骗来,才能给你“洗脑”,骗你加入传销组织)
  2、传销分子将你骗来后,会带你到景区观光或参加“一日游”、“看房团”之类的活动,但在此过程中,不是主要介绍景点,而是重点向你介绍当地经济情况,强调投资环境,发展前景。
  (其险恶用意——为给你“洗脑”做铺垫。请记住,当地的经济发展与他们给你介绍投资行业“实际就是传销”没有一点关系)
  3、接下来几天,让那些与你有相似经历、家乡方言的人向你介绍一种他们宣传“投资3800可赚到380万元,投资50800元、69800可赚到980万或1040万元”的行业,极力劝你交钱加入。
  (其险恶用意——为了更快地蛊惑你交钱加入这个传销组织,他针对你的个性特点,物色不同的人给你讲解。)
  4、他们会骗你说,给你介绍的行业要向国家缴纳45%税款是合法的,是政府支持的,甚至对你说是特殊政策,中央暗中扶持,不能让太多的人知道。
  (其险恶用意——为了蛊惑你信以为真是“国家项目”,粉饰所谓“合法性”,让你不断的骗人加入。其实传销活动中,上述45%的钱实际上是由传销组织的“老总们”瓜分,并非是缴纳税款,也绝不是“国家项目”)
  5、对于公安机关对传销人员清查打击行动以及宣传活动,他会颠倒是非说是“宏观调控”。
  (其险恶用意——继续蛊惑你,把公安机关对传销人员的清查,说成是公安机关对传销行业中“不规范”的清查。拘留、逮捕的执法行为说是为了其传销行业的健康发展,只针对“不听话的人”,让你老老实实地遵守其行业的规定,不断骗人加入传销组织。对当地党委、政府部门开展的打击传销宣传和防范传销宣传,他们也同样会蛊惑你说是政府“宏观调控”,不让太多人加入该行业等等。)
  不管传销如何变换手法,但是其三个特征不会改变:一是收取“入门费”获得资格;二要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三是以发展下线数量为依据进行返利。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一旦遇到类似情况就要多留个心眼,防止被骗;此外,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克服贪财心理,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谨防掉入传销人员布设的“陷阱”。
  三、特别提示
  1.南宁市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零容忍”,坚决依法打击。南宁市将继续采取一系列强力措施对传销违法活动进行依法打击整治。为此,特劝告已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尽快醒悟并脱离传销组织,中止违法犯罪行为;正准备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应立即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否则,将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2.传销活动属违法犯罪行为,向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交纳的资金不受法律保护。
  3.南宁市对租借房屋给传销分子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的,将视违法情节轻重分别由公安、工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出租屋主进行相应处罚。此外,南宁市已将“组织参与传销活动或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的行为纳入《南宁市城市治理重点领域个人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第6条给予扣6分。为此,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将自己的房屋出租时,要认真审查把关,出租后要跟进掌握情况,切忌将房屋提供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否则,将会受到相关处罚或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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