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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1040阳光工程”传销“老总”被判刑

发布: 2015-03-24 17:21:29    作者: 潘梦涛 赵岑雨   来源: 九江新闻网  

  近日,浔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郭大云犯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郭大云今年40岁左右,没有工作。2012年上半年,经亲属介绍,他加入了湖南长沙一个所谓“资本运作”的“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购买虚拟的份额,建立5阶3进制构架。加入者不断发展下线,通过不断发展人头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不同获利额度不同,新成员每缴纳69800元,他的线上级别可抽取提成获利。经过一段时间,精明能干的郭大云成为了该“工程”的老总。
  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10月份,“1040阳光工程”从长沙市搬至湖北黄石市。郭大云发展下线黄某玲、张某崇、陈某玲、郭某顺等人,这4人又不断发展其他下线,传销人员夏某梅、罗某萍作为传销组织的“申购主管”将接收到的新成员缴纳钱款上交给郭大云。
  2013年10月至案发前,郭大云将“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搬至本市开发区永安乡继续从事传销活动,不断发展下线,下线人数超过40人。
  后经人举报,郭大云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案发后,郭大云及其家属退赔了大部分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大云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家属的退赃行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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