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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辽冀黑三省领导传销八骨干获刑

发布: 2014-12-09 09:10:46    作者: (范春生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一个由来自河北、黑龙江8人组成的传销团伙到辽宁省海城市,以虚构生物科技公司及产品诱骗86人参加传销,骗款226万元。辽宁省海城市法院近日一审判定,以陈某为首的8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其他人均获缓刑,各被告人均被并处罚金。
  46岁的陈某来自河北省唐山市,另外6名河北籍被告人均来自迁安市,唯一的黑龙江人岳某家住黑河市。因涉嫌犯罪,此8人于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被陆续采取强制措施。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李某某、岳某等8人于2010年4月至2013年间,在海城市虚构“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产品“康福德胶囊”,诱骗参加者以每单缴纳人民币2900元获得加入资格,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的单数为依据获得相应的等级(共分5个级别,依次为A级经理、B级科长、C级主任、D级组长、E级业务员),作为返利的依据。在“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陈某等5人为A级经理,岳某等3人为B级科长。3年间,该团伙共诱骗86人参加“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骗款226万元。
  据悉,陈某、李某某常驾驶宝马车出席传销分享会,以使他人相信参与传销能获得巨大利益。
  法院认为,陈某、李某某、岳某等8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传销的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惩处。鉴于他们有自首或自愿认罪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岳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5人均获缓刑并处罚金。对团伙作案用的宝马等轿车、越野车以及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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