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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阐释新环境下的市场规制与法律界线

发布: 2014-08-16 10:59:12    作者: 佚名   来源: 直销研究中心  

  2013年10月29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展示出中央领导人锐意改革的一面,制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对直销行业,特别是企业今后的发展,也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看清楚这些即将到来的影响,对于每一家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说道:“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对饱受“团队计酬”之苦的直销行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回顾2013年出台的大政方针、各项政策,直销未来发展路径,以及直销政策日渐明朗化,并触及到了关于直销业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直销行业该如何看待政策与个人的关系?如何理解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2013年12月19日,世界直销(中国)研究中心第五届专家委员会议在重庆国际会展中心举行。来自海内外100余名专家委员、业界人士就2013年直销业的新环境、新政策、新机遇以及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在世界直销(中国)研究中心的引导下,专家学者、行业精英群策群力,为中国直销行业发展出谋划策。
  以下为陈有西董事长在会议上就如何认识市场规则与法律界限发表的的演讲。
 
  政府与市场关系引争议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我们可以看出,现在市场经济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把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也提高到了新的理论和实践高度,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增添了新的科学成分。
  第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在党的文件中首次提到,标志着党对现代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深刻把握和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坚定决心,是一个重大理论创新。
  第二,要想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否则就会出现“市场失灵”和“资源误配”,这就要求把“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提高到新的理论和实践高度。
  第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党的十五大首先提出来的,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更加科学,内涵也更加丰富。
  事实上,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对于“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现在在直销和传销领域有两种呼声。一是打击严管的观点,认为社会被传销搞得非常乱,很多人被骗,买到了虚假商品,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应该强硬干预,这是社会的呼声。同时,在立法过程中,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很多专家顾问都持这种观念。
  另一方面,包括律师界、企业界,特别是直销行业的巨头都有担忧,认为政府的干预过多,标准不清晰,会产生很多冤假错案。关于政府干预标准和力度,要不要直接抓人,要不要进行行政整顿,或用监管和领导方式来解决,大家争议都非常大。
 
  直销与传销的界限
  对于传销,不管是直销行业还是传销行业,大家在讨论中形成了很多观点。也有其他国家的专家提出,“传销也是一种直销,是一种多层次的直销。”这是一个非常新的观点。在很多国家,多层次直销是合法的,但在我国多层次被理解为传销,是违法的。
  直销分为两种,一种是单层次的直销,直接销售,这是官方明文规定允许的一种方式。另外一种就是多层级的直销。其中,这里面包含有遵循商品交换原则的,以团队计酬的销售方式,以及有金字塔欺诈式的传销。
  在中国,为了防止欺诈、破坏秩序,官方对所有的多层级销售都列为传销,对于公安机关、法院来说,只要是多层次的传销都是违法的。金字塔欺诈虽然各国定义有所不同,但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而我国并没有把多层次欺诈性的传销和合法性的销售区分开来,这是一个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
 
  区分金字塔式欺诈性传销和合法多层级销售有几个标准可以参考:
  第一,诚信的考量。商业行为应当诚信,有真实商品和价格,不欺诈,公司的宣传不夸大、具有真实性。
  第二,自愿性的考量。商品的交换应该建立在公平、诚实、有偿、自愿的基础上,不是被洗脑,控制起来,或者是强制性关押起来,设局引诱自己的朋友、家人。
  第三,控制性考量。一个人加入多层次销售的行列,他是自己反复考虑之后,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加盟。保证金是自愿选择交纳的,而不是被骗进来的,或者是强制性交纳的。
  第四,保证金的考量。保证金能不能实现返还,是自己的真实销售商品的保证金,还是成为了入会费被欺诈。
  第五,层级性的考量。是不是有人头层级很重要。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讲到了层级的问题,参与人数达到30人,在地区销售有3个层级以上,定为传销。曾因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人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但并不是所有的“团队计酬”均是传销犯罪。在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说道:“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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