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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传销“变脸” 切莫贪图一夜暴富

发布: 2014-07-15 15:36:16    作者: 李晓宪 刘芳   来源: 人民网  

  “只要投入500元购买电子股票,一个月内即可翻本盈利,投入越多,回报越快、越高……”,诸如此类花样翻新的传销骗术在网络上随处可见,也让有些人深陷传销的泥潭不能自拔,最终走上犯罪的不归路。近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网络传销案件,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袁某、姚某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二万至三万不等的刑罚。
  2011年8月份,濮阳的万某(另案起诉至本院,诉讼中死亡)通过广西的黄某(已判刑)介绍加入在互联网上注册的“给利网”传销组织,后万某在濮阳市区发展被告人姚某为下线,姚某又发展被告人董某、袁某加入上述传销组织。自2011年8月份至2012年7月份,姚某、董某、袁某与万某在濮阳市城区以“你消费我买单,把花出去的钱收回来”为口号进行宣传,采取发行虚拟网络股票、排队返现等形式,引诱参加者购买500元以上的电子股票即可获得加入资格,并设立“对碰奖”、“直推奖”、“领导奖”、“感恩奖”等返利制度,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和层级作为返利依据,激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参加传销活动。期间,三被告人分别在郑州、濮阳参与讲课和宣传,相继发展下线传销人员50余人,骗取财物金额共计90余万元,层级均已达到四级以上。案发后,三被告人相继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发行网络股票为名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并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交纳费用入会,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三人系共同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警惕传销“变脸”,请牢记“四看”:一看是否交纳“入门费”取得加入资格;二看是否通过“拉人头”提取报酬;三看是否打着“资本运作”、“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网络流行称谓进行宣传;四看是否采用QQ、微博、论坛等聊天工具进行沟通联络, 利用网上银行、网上支付平台进行资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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